汽车手册-第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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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个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三是由张先生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协议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将根据不同的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要注意的是,在出险后,保险公司都是只按车辆实际损失价钱进行赔偿,投保人不得从中获得额外的好处。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该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如果张先生投保的是摩托车和拖拉机,最高赔偿限额则按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来选择;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张先生投保的还包括挂车话,则挂车与主车视为一体。保险公司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一般情况下,保险期限为一年。如果张先生投保的期限不足一年,则按短期月费率缴保险费,但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投保之后,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张先生要求变更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或者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该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受保障也要尽义务
投保时和投保后,张先生应尽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投保时应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是张先生应当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检验合格。
三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张先生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发手续。
四是张先生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是如果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张先生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以上义务,张先生应当认真履行,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公司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最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敬告广大车主,买保险也要根据自己车辆的车况、使用性质、停放地点等具体情况选择险种,为自己和自己的爱“驹"寻一份良好的保障。
2。汽车保险问答
1、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各公司是否全一样?
答:目前,北京保险市场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均是保监会2000年重新修订的,各公司全部都一样。
2、机动车保险中,其内容包括哪些?
答:目前的机动车保险内容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两大部分。其中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险部分。附加险包括9个: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3、以上的两个主险部分和9个附加险,都是法定强制的吗?
答:目前属于法定强制的只有第三者责任险部分,而其它的均属于自愿的,即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是否投保。
4、对以上各内容,客户在选择投保时有什么技巧吗?
答: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有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元五档。由客户根据自身风险和交费能力,至少选择一档投保。车辆损失险主要负责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对本车损失的赔偿。客户在投保时,不论新车、旧车须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出险发生损失时,就能得到保险公司十足的赔偿。在附加险中,⑴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辆损失的附加险,即客户不投保车辆损失险,也就不能投保以上5个附加险;⑵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客户若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就不能投保以上3个附加险;⑶不计免赔特约险是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即只有在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投保了的前提下,方可投保。例如,有的客户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部分,而没有投保车损险,此时,就不能投保全车盗抢附加险。
5、要想得到保险公司全面的保障,是不是就需要投保机动车的全险?
答:事实上,全险是不存在的。通常所说的“全险”是指除两个主险外,附加险主要有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自燃损失险。在实际操作中,将9个附加险都投保是不现实,也是没有必要的。所以,现在大多数客户除两个主险部分外,还将上述5个附加险投保齐,即被认为保障齐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