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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人间地狱-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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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伪满政权统治下,兴隆县的大检举,是由一九四○年即开始进行的。但彼时之检举,只限于本县某地区、某一村落,而未普遍实行。俟于一九四二年后,情况就与前不同了,一九四二年至一九四三年中,每次在旧历年节前后,实行全县普遍性大检举一次,当时的情况是非常残酷的。至于在以前本县个别地区实行局部检举,尚未述及。而此次敌人实行“投匪家族”大检举,是与当时时局发展分不开的,敌人用尽毒策,用尽方法以对付革命力量,以镇压广大人民。在一九四二年至一九四四年半壁山一带的大检举情况,只不过是潵河流域一带,而这三次大检举是全县普遍实行的。半壁山一带三次大检举的人数、面积,按本县来讲,只不过是当时所遭受苦难的五分之一而已,其余地区,因不详细故未述及。但以半壁山一带大检举之经过情况,即可推知全县的一般情况了。在一九四五年秋,日本投降后,由兴隆县警务科内之“非常持出”[紧急时搬出]卷柜中文件载,是年冬日本仍拟实行大检举,包括男子八岁至六十岁者,甚至在伪满政权各机关之官吏、职员、思想“不良者”,亦以“思想犯”列入在被检举之内,可见伪满当局所施政策之毒辣与残酷了。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坂桥润口供(1)

    高台子、灰窑峪大检举,是在一九四三年春季实行的(高台子、灰窑峪是在本县五区龙井关口外北山沟中的自然村)。在事前,由三道河子警察分驻所长杨文宏、警尉补马春登等去该村向居民说,某日驻三道河子日本军渡边队长亲来讲话,令准备欢迎。该村居民信以为真,急忙派人去潵河桥购备烟酒点心食物以作欢迎。是日,由日本宪兵队,协同日本军渡边队及驻在龙井关口之日本军本上队(渡边队之一部,队长本上日本少尉),并三道河子分驻所长杨文宏等前往,将村民包围逮捕,用麻绳绑捆解送三道河子分驻所押禁。这次检举,计高台子村人四十余名,灰窑峪村人三十余名(这两村户数根本不多,只两条小山沟)。在三道河子寄押二日,即用汽车载运兴隆县,经锦州特别治安法庭司法人员会合日本军宪兵队、警务科司法股、特务股等,经两周间之刑讯,据闻判死刑者约十余名,即在县街附近执行了。其余约五十余名,押解东北而去,后亦无生还者(一九四三年八月,我在伪满协和会兴隆县本部充本谷青年武装行动队队附,曾亲身去该两村工作,当时见到该两村中竟无一青壮年男子,是年伪满实行大集家,在六七月间集家工作基本完成,而八九月间该两村集家尚未完竣,土地亦荒芜抛弃了,据居民说,所有被检举之人,至今亦无一人返家者,只有老少妇孺维持生活,并准备拆房并村,其惨状真使人不堪回忆)。    
    三、“投匪家族”大检举    
    “投匪家族”大检举,是在一九四四年(伪满康德十一年)六七月间实行的。这次大检举是因为当时本县一带革命形势空前发展,参军人数日益增多,因而使伪满政权当局极端仇视;又因实行治安肃正工作,本县农民坚持山地,不去部落,以示反抗到底,而伪满当局遂施用这惨无人道的毒策,以镇压全县人民。在未执行前,即由驻兴隆县的日本宪兵队、日本军夏道部队长、伪兴隆县长于文英、警务科长于沛山、兴隆县协和会事务长佐佐木小春,并各警察讨伐队长、副队长,并本县十九村村长等,在县街开秘密会议,商讨事前准备工作。当时,负各村调查工作的,是各村分驻所、部落警察防卫所、各村村长等,他们联合秘密进行,将各村各部落参加八路军及革命工作的干部家属,详细调查清楚,呈报县方当局。然后在各村内重要据点,大批增加警察讨伐队武力,准备工作妥当后,即在各村各部落内同时举行。当时,执行的以日本宪兵队为中心,配合警察讨伐队,将全县参加八路军及革命工作干部家属,不分男女老少完全逮捕无遗(以前历次大检举无老少妇女,多系青壮年男子)。这次“投匪家族”大检举,在全县十九个村中,被检举之男女老幼妇孺,据不完全统计,人数约在五百名左右(我当时在兴隆县庙岭村伪满协和会工作,见到该村十五个部落检举之家属约三十余名)。这些被检举之家属,由警察押解用汽车载运兴隆县街后,亦未判刑,这次锦州特别治安法庭司法人员亦未来县处理。由日本军宪兵队、警务科司法股、特务股、伪满兴隆县法院等联合会审刑讯。在审讯中,日本宪兵及伪满司法工作者,任意拷打,并侮辱青年妇女。计在县街二星期后,用汽车多辆载运东北各省充当苦工。这次检举运走之人有秘密逃回的,但亦不敢在家居住。俟一九四五年八月间,日本投降、东北解放,被检举之家属,多有陆续返家者,但死亡在外之男女老幼妇孺甚多。其能返家者,亦沿途讨饭,形如乞丐,真人间之惨事。    
    在伪满政权统治下,兴隆县的大检举,是由一九四○年即开始进行的。但彼时之检举,只限于本县某地区、某一村落,而未普遍实行。俟于一九四二年后,情况就与前不同了,一九四二年至一九四三年中,每次在旧历年节前后,实行全县普遍性大检举一次,当时的情况是非常残酷的。至于在以前本县个别地区实行局部检举,尚未述及。而此次敌人实行“投匪家族”大检举,是与当时时局发展分不开的,敌人用尽毒策,用尽方法以对付革命力量,以镇压广大人民。在一九四二年至一九四四年半壁山一带的大检举情况,只不过是潵河流域一带,而这三次大检举是全县普遍实行的。半壁山一带三次大检举的人数、面积,按本县来讲,只不过是当时所遭受苦难的五分之一而已,其余地区,因不详细故未述及。但以半壁山一带大检举之经过情况,即可推知全县的一般情况了。在一九四五年秋,日本投降后,由兴隆县警务科内之“非常持出”[紧急时搬出]卷柜中文件载,是年冬日本仍拟实行大检举,包括男子八岁至六十岁者,甚至在伪满政权各机关之官吏、职员、思想“不良者”,亦以“思想犯”列入在被检举之内,可见伪满当局所施政策之毒辣与残酷了。


第三部分:证言与口供坂桥润口供(2)

    1939年    
    根据“热警特秘第七三六号”:自1939年1月至4月,逮捕343名。    
    根据“热警特秘第八八九号思想月报”:自1939年1月至6月,共逮捕424名。    
    1940年    
    根据“热警9月报告”:1940年1月至同年7月,共讨伐290次,杀死抗日军292人,伤194人,捕40人。    
    1940年10月至12月,在讨伐中杀死79人,伤24人,捕11人。    
    1941年    
    根据“关宪作命第二六四号”:自昭和十六年(1941年)五月二十四日开始实施“西南地区特别肃正”。……“特别肃正”预计进行6个月。根据“关防作命第二八号”关东防卫军命令,自1941年9月中旬开始施行:“时局应急西南特别肃正”两个月。    
    在此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一齐检举”事件:    
    一、根据“承宪作命第二五号”:喜峰口宪兵队于8月23日,在喜峰口附近逮捕中共领导的迁遵兴联合政府及地下组织人员48名。    
    二、根据“承宪作命第二一号”:承德宪兵队自8月22日至28日,在滦平县西南部之汤河口、古洞沟、金家台子及大峪附近逮捕中共地下组织及抗日县政府工作人员84名。    
    三、根据“承宪作命第三七号”:承德宪兵队自10月14日配合日军在密云县北部的“扫荡”,对中共地下组织实施“一齐检举”4天。    
    四、根据“承宪作命第三九号”:古北口宪兵分队于10月8日在滦平县大水峪地区逮捕抗日政府关系人员204名。    
    五、根据“承宪作命第四二号”:兴隆县马兰峪宪兵派遣队于10月23日在马兰峪逮捕中共地下组织人员40名。    
    六、根据“承宪作命第四七号”:喜峰口宪兵队于10月24日在迁安县“国境地区”逮捕抗日政府及地下组织人员53名,其中包括妇女及2名12岁幼童。    
    另:根据“承宪高第三九号思想对策半月报”:自1941年7月至同年12月,讨伐324次,杀死八路军1405名,伤197名,俘179名。    
    自1941年7月至同年12月施行一齐逮捕73次,共逮捕1942人,其中有14次大逮捕,共捕1099人。    
    又:根据伪满洲国司法部刑事司“思想月报第五一号”:锦州高检自1941年1月至同年11月,共处理“思想犯罪”(应用《背叛法》)988件,1169人(全满1515件,2093人),其中不起诉者仅87人。    
    1942年    
    根据“承宪高第三九九号”:“西南部国境地区前半年(自昭和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六月末)肃正工作中宪兵服务成果”称,半年中施行“一齐检举”154次,共逮捕1293名(其中送石井部队4名)。    
    根据“关宪高第三八八号”(昭和十七年〈1942年〉五月):西南地区肃正工作第一期(自昭和十六年〈1941年〉十二月一日至昭和十七年〈1942年〉四月末),宪兵服务成果。    
    检举次数85次;    
    检举人数956人(包括特别输送移交其他机关“估计送石井部队”5名)。    
    1943年    
    一、根据“热警宪特秘第二九号四之一”康德十年(1943年)八月十八日:喀喇右旗于七月十日,一齐逮捕中共领导之地下组织人员刘振德以下153名(地点喀喇右旗七家、五家、旺业甸)……    
    二、根据“热警宪特秘第五一号十之四六”(1943年8月24日):至6月份,“侦谍班成果”累计:逮捕抗日人员3053名。    
    三、根据“热警特秘第五一号百——五七”(1943年9月28日):7、8两月射杀11名,逮捕33名抗日人员、捕一般刑事犯15名。    
    四、根据“热警特秘第三七号二六九——四”(1943年11月5日):根据承宪作命在省内实施第一次“剔抉工作”,自9月中旬至下旬,兴隆县东部、承德县东南地区(迁遵兴政府)、青龙县西部(迁青平县政府)及东南部(青绥凌县政府)平泉西部地区(承平宁县府),共逮捕抗日地下组织人员958名……    
    五、根据“热警特秘第五一号百——七三”:9、10月份对抗日人员,杀害4,逮捕198,诱扣27(根据本统计累计:射杀64,逮捕1535,诱扣197,总计1796),逮捕一般刑事犯22(累计386)。    
    六、根据“热警特秘第三七号三六九——七”(1943年11月12日):自10月6日至10月19日,施行第二次“剔抉工作”,在兴隆、青龙、承德、滦平各县及喀喇沁中旗七沟一带逮捕抗日地下组织人员292名……    
    又:“档案摘要”:    
    一、1943年1月至2月,锦州省检举47次,检举人数95……    
    二、1943年1月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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