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吕布一统三国-第6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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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决定制定本部宪法”,序言的核心关键词为人民、正义、幸福,一开始并没有提及吕布本人,更没有提要确保他吕氏纯正血脉对中华帝国的继承,还是那句话,他觉得一切都是人民的选择,如果一个政权穷凶极恶坑民害民,纵然把自己宣传的书写得再正确无误,最后还是不见得有什么好下场,像萨达姆、卡扎菲都是如此。
吕布在《大中华宪章》里,把每一个合法的中华帝国公民的权益都说得清楚明白无误,特别强调了几点: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士兵在和平时期,非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此后做得所有修正,都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保护人权,在不断地限制官僚公权力的同时,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大中华宪章》里使用了上百个“不得”、“应当”,比如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帐目,应经常公布。”又规定“公务人员的财产必须公开。” 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 “帝国任何一州都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诸如此类,这些词汇全部都是用来约束官府行为,限制官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在此之前,应劭、钟繇他们做出来的宪章里使用了三十多个 “不得”、“应当”,但却全部用来约束 “地方”、“组织”、“团体”、“公民”、“个人”的行为,几乎无一用来限制国家行为,比如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吕布全部推翻,让他们重做,他们重做的都没有让吕布满意,后来吕布干脆把他们的官职先剥去,让他们跟一般民众同吃同劳动,让他们感受中下层民众的疾苦,从大多数民众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他们豁然开朗,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就是要让大部分人满意。
《大中华宪章》里规定,中华帝国宪法至上,宪法以及政务院通过且经过皇帝首肯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最高法院廷尉拥有了违宪审查权,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最高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政务院首相在内的各级官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宪法一经确认,需要修正时,必须要进行全民公决,百分之七十以上民众同意,方能修宪,而不能由皇帝一人决定。
吕布从宪法在华夏土地上曾有的历史上判断,宪法并没有得到起码的尊重,屡遭侵犯,从根本上说是缺乏“宪法至上”的信仰,从机制上说是没有实现“宪法监督司法化”:既不能根据宪法对其它具体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也不能在具体的案件中,援引宪法作为判案的依据。
吕布从自己开始,在制定完善了宪法后,就凡事以宪法为纲,并努力推行宪法监督司法化,督促最高法院廷尉根据宪法对其他具体法律法规官府规定进行违宪审查,督促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里养成援引宪法为判案依据的习惯,首先要让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尊重宪法,才能带动起全民尊重宪法,吕布一心一意想要建立的君主立宪制度才能稳固下去。
吕布建立君主立宪制度,听起来自然有些独裁,不够民主,可仅有民主就够了吗?民主是万能的吗?不是,希特勒也是民选上台的,而且是绝对的民意支持,这样的民主就是所谓的“多数人暴政”。所以吕布在《大中华宪章》及其修正案里体现出了民主精神,更可贵的是,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对人所有权利的尊重,这是这片国度从来没有过的,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不说吕布别的功绩,只以《大中华宪章》,就完爆那些完全不尊重国人人权的帝王们,真正的千古一帝不是别人,应是吕布。(未完待续。。)
第848章 大中华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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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经济是国家的血液循环系统,法律就是国家的神经系统,没有一部好的法律,国家就如同神精衰弱、精神恍惚的躯体,上下五千年来,大汉民族从来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而且因为立法不清晰,导致执法时缺少依据,执法不严,给某些人特别是权贵们造成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所以吕布觉得,必须要彻底都法制改革才能保证国家未来健康持久的发展。
吕布看过太多无法可循、有法不依进而上梁不正下梁歪进而乱糟糟垮台完事的朝代,法律要想存在的有意义,首先要有根本**《宪法》作支撑,一个视宪政为猛虎野兽的地方,奢谈法制岂不是与虎谋皮,其次是最高统治者能严格遵守法律,自己都不遵法,甚至庇护身边的亲信权贵,那这个国家管保乱套,长久不了。
幸得吕布的灵魂是二十一世纪的吊丝,在那一世循规蹈矩惯了,也享受到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对民众的好处,也见识了东汉末年法律废弛的严重恶果,更清楚地认知到,东汉之所以垮掉的一大原因是对世家权贵的纵容,吕布不想让自己好不容易打下来的江山被轻易葬送,所以他暗下决心,从自己做起,不做凌驾法律的事情,不包庇自己的家属,当皇帝都遵纪守法的时候,一个国家的法律才能真正被全体国民所尊重。
吕布努力回想他在二十一世纪时所知道的法律条文。包括中外古今各种法律,大陆条文法和成例法两种形式的,他悲哀地发现,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还是更健全一些,更值得参照,因为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上的。并没有严格的等级划分,总统在办公室里跟实习生暧昧也要接受独立检察官的指控,要接受弹劾,有了这样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共识,法律体系的健全便可想而知。
当然,欧美发达国家法律之所以健全之所以能够被全社会所遵守,就是因为一开始制定的时候就广泛征求民意,反应了广大民众的利益,能切实保证广大民众的人权。而不是为了少数权贵服务去限制约束广大民众权利的,建立在全民认同基础的法律才可以长久,这是吕布比较后得出的结论。
吕布在《大中华宪章》里规定所有法律都必须要经过国家议政院三分之二议政员通过才能生效,那些诸如《刑法》、《民法》之类的重要法律要经过全民公投,得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民众认可,方能生效,各个部门制定的部门法规、各个地方官府制定的地方法规也必须要经过当地议政院三分之二议政员通过方能生效。
如果法律法规不能通过,各级议政院有权督促各级官府司法部门修正该法律法规直至通过。如果有关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该部门司法负责官员必须引咎辞职。
在中华帝国开国之前。法律实践都是有罪推定,只要有人起诉被告人有罪,司法机关就假定被告人有罪,把被告人关押起来,被告人的家属必须要找到证明被告人清白的证据去洗脱自己,而相关的办案人员则一直追查被告人的犯罪证据。将自己办案经验的滥用,很多刑事侦查的办案人员,特别是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容易迷信自己的办案经验,在接触一起案件时。不仔细研究案子本身的特殊性和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性,而是根据经验形成的思维定式,依靠主观印象有选择地去认定案件事实,忽视了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依据—证据,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罪推定是一种严重错误的职业心理,它会让办案人员忽视客观真相,只认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有时甚至对送到眼前的无罪证据都置之不理,最终造成冤案。
吕布在《宪法》里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司法侦查原则,给予一条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在《刑事诉讼法》里做了详细规定,在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只有法院有权判定一个人有罪无罪,所以在法院未判决之前,任何司法机关逮捕的嫌犯都只能以提起公诉为界,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应该客观地收集各种证据,而不是给任何人定罪。
吕布为了保证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不让冤案频发,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司法人员渎职惩罚法案和国家赔偿法案,一旦公民受冤,国家赔偿之外,还将那渎职的司法人员的家产查抄出来弥补给对方。
吕布发现,中华五千年来,司法官僚的权限太大了,自由裁量权力太大了,司法**就会愈演愈烈,所以他吸取了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了陪审团制度,议政员都是陪审员,每次开庭都必须要有九名陪审员在场,必须要有民众旁听,法官的判决结果如何,三分之二陪审员通过才能确认,如果不通过必须重新审判。
吕布来自二十一世纪,对于那种拐卖儿童、妇女的人贩子深恶痛绝,特别是看到那些人贩子把别人家里健康的孩子打残逼迫乞讨,他更是怒不可遏,怎奈那一世有关部门对此不作为,吕布当时人微言轻,现在他不能忍受自己的帝国里有这样丑恶的现象,吕布为此颁布了一条《保护儿童妇女法》,里面严格规定,不准虐待儿童、妇女,不准拐卖儿童、妇女,人贩子一律判处终身劳役,其获利亲属连坐。
这里要重点提及一点,吕布减少了死刑、肉刑的判罚。特别是死刑,他在刑法里规定,所有死刑都必须经过最高法院的确认,九品官以上的死刑要经过皇帝的确认,除非是他的存在严重威胁到国家安全或他的死比他活着更有震慑意义,否则一律判处终身劳役、家人连坐。因为吕布觉得,对待大部分罪人来说,让他死倒便宜了他们,只有让他们及其获利家人终身劳役,才是对他们最实在的惩罚,也是对国家对民众最好的交代,让他们的罪恶之身通过终身无偿劳动给国家给民众做出补偿。
减免死刑,还有一个重大的意义,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不可挽回。只要窦娥还活着,一切都好说,如果窦娥死了,以吕布现有的政治体系来说,所有牵涉到窦娥案件的司法人员都会因为严重渎职罪而被终身劳役,社会影响也不好。
吕布在二十一世纪有一个深恶痛绝的事情,就是骗子猖獗,因少数骗子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各种诈骗。引起了整个社会的相互不信任,使得好好一个社会变得很不和谐。人与人之间彼此都不相信都互相提防,社会不仅不温暖,反而越来越冷漠,吕布在刑法里特别规定一条信用罪,凡是因其坑蒙拐骗而引起社会诚信问题的,一律除以终身劳役。其获利家人也要连坐,像那种碰瓷的、摔倒讹诈人、发信诈骗之类都算入信用罪里,一律终身劳役,家人连坐,像某些故意摔倒讹诈人的老太太和她那些家教不好的子女一起到劳动改造场所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