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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行走在火上-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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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涡阳县某药店买到的这包藿香,掺假最为厉害,真正的藿香只有十分之一左右,九成左右竟然都是假的。    
    有记者认为:“新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被各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采访自由作为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受到法律的允许和保护,这就保障了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的权利,有选择采访方式的自由。偷拍偷录作为采访方式之一,应当属于记者可以使用的权利。”“法律就是在矛盾的焦点砍一刀,法律不可能把什么矛盾都解决得那么彻底。”    
    我国虽然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暗访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其是否合法,但是对这一观点的论证缺少一个前提,那就是任何自由都是在法律限度内的自由。我国法律在采访范围方面是有禁区的,不能说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都有采访的权利;也不能轻率地说,偷拍偷录作为采访方式之一,“理应”属于记者可以使用的权利。暗访只是记者们的一种迫于无奈选择。      
    二、 坚决反对记者使用隐性采访    
    有很多学界人士认为,隐性采访虽然为观众提供了很多好新闻,有诸多值得肯定之处,但是我国目前对隐性采访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因此很容易造成法律和道德上的纠纷,不值得提倡。反对的声音大概有如下几种:    
    1. 偷拍偷录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不可为之。    
    在隐性采访越来越盛行的同时,有人指出:“这种手段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一旦它们被滥用或误解,将会对新闻工作者和读者造成严重的后果,不能由此就无视隐性采访可能出现的弊端”。 “偷拍”、“偷录”, 这类行为在一般的法律意义上是被禁止的,但因为在新闻报道中,“偷拍”、“偷录”的对象往往是那些本身就存在违法问题、侵害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众利益,因此这种带有“违法”之嫌的采访手段就获得了一种道德层面上的“正义感”和公众舆论的支持。但是,尽管如此,隐性采访不论中外,在法律和新闻自律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允许”规定,部分国家地区甚至明令禁止。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包括中国在内,都没有赋予新闻界偷拍这一“特权”。西方国家如美国,都通过制定严格细致的新闻法规,对新闻采访和报道中可能出现的涉及侵权和违法的行为都有详细界定和说明。     
    2. 中国法律没有对新闻采访者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新闻法规。    
    隐性采访没有法律的界限,什么是可以用暗访的,什么是不能用暗访的?在暗访时,应该注意保护哪些人的隐私权、人格权,暗访时,记者应以什么角色出现?这些一系列的问题都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而记者们往往是依靠自己的职业要求和道德自律来决定如何采访或者运用什么样的方式来采访。可以这样说,在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隐性采访法律界限时,所获得的法律保障很脆弱,也正因为这样,媒体因此常常被告上法庭,面临复杂的法律纠纷。    
    央视某记者曾经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报道过一位所谓江湖名医胡治婴幼儿的报道。这位自称祖传神医的蒙古大夫自己开了家专治婴幼儿疾病的医院,每天都有大量的孩子在家长的带领下来医院就诊。这位记者回忆了这样的医院场景:“候诊室里等候看病的孩子有不少,有一个胖乎乎的男孩在七大姑、八大姨的簇拥下来这里的。家长们滔滔不绝的在我们面前讲述孩子们被庸医欺骗,吃尽苦头的种种经历。”记者们在看到和听到这些孩子们和他们的父母被欺骗的情况下,为了能够把庸医摧残孩子的事件进行曝光,警示其他患儿的家长们,不要再让孩子去经受那些本不必要的种种折磨,决定彻底曝光这家私人诊所。暗访得很成功,偷拍机记录下一切可以说明问题的画面,而并没有引起他们任何人的怀疑,在即将结束时,还顺利拿到了蒙古大夫所谓“珍贵”的中药汤剂,回去化验后证明根本不能治病。这则新闻播出后,确实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获得了很高的评价,很多本打算投奔此家医院的患儿家长纷纷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但可赞叹的结局又有了可悲叹的续幕:被曝光了的蒙古大夫以莫须有的罪名一锤给记者告上了法庭。好在经过长达几年的审理,最后因为种种因素综合,官司才判定记者胜诉,但中间浪费的大量时间精力无从追溯。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暗访要谨慎堤防。我国没有对隐性采访制定出相应的政策与法规,用夸张的比喻说——对方穿了防弹衣还拿着来福枪,记者只是赤手空拳罢了。综合这样的现实,提出避免隐性采访的意见也是理所当然的。    
    


第二部分第5节 隐性采访是非大论争(4)

    3。   公众利益难以界定;因此不可为之。    
    隐性采访一般是暗中进行的,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悖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或者直接触及到采访对象的某些不愿为人知晓的隐私。有关法律规定,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前,要把公共利益作为前提,在脑海中先过滤一遍。而所谓公共利益应遵循的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情,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进行公开的事情,不受隐私的保护。”    
    公众利益,从本质上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前提下,进行隐性采访,无可厚非,但是我们国家现在并没有对“侵害”公众利益的程度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如果说,有人在这个情况下,打着维护“公众利益”的“合法”旗号,肆无忌惮的滥用隐性采访、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出现该怎么办?    
    日本有一个偷拍的纪录片,偷拍的地点是在一个“风月”色彩的娱乐场所的洗手间,出现的画面里基本上都是一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年轻女性——在洗手间里的大镜子面前整理容颜的、打电话勾引别人老公的……各种形态各异的女人们在这里把自己曝露得一干二净。虽然此片在播出后极大的满足了观众的偷窥心理。    
    前些日子,在社会上曾经引起很大争议的“陈杰人事件”,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陈杰人是中国青年报的一名记者,因写了一篇暗访报道《女大学生卖淫现象调查》,而被开除。开初原因:陈在文章中出现的‘湖北高校女生8~10%存在卖淫现象,25%从事陪侍活动’内容,没有任何根据,这严重伤害了湖北省高校女大学生的感情,损害了大学生形象。我们姑且不去争论在文章中所写的这个比例是否属实,但是其中存在的一点我们必须引起注意,那就是,如果女学生卖淫现象存在,是不是属于“公众利益”的范围?陈杰人的这一做法是不是侵犯了这些女性的隐私?现在“公众利益”的界限还很模糊,个人理解事物的角度不同,意见也不相同。我们很难从中评定谁孰谁非。    
    从社会一般的伦理道德角度讲,对于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的现象,记者一般不宜随便使用隐性采访,即使使用,也要做一些技术处理。例如,一家电视台在报道城市不文明行为时偷拍偷录了这样一组镜头:一个中年男子在公用电话机前,一边抽着烟,一边不紧不慢地同对方讲一些无实际内容的话;旁边几位等着打电话的人焦急不堪。作为一种不考虑他人、只顾自己的社会风气,进行批评是应该的,但法律没有规定打公用电话的时间及通话速度,其行为没有违法;而记者的偷拍偷录是否合法尚无定论。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的把握,关键是对于社会心理的把握……社会心理的另一变化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意识也在增强。这就使报道必须考虑民众的承受能力,否则,受众在‘推己及人’的考虑中会对媒体的无所顾忌心存反感。” 从长远看,公民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促进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并非一“曝”就灵。如果记者滥用偷拍偷录,并且在播放时不做任何技术性的处理,置对象于“众目睽睽”之下,就会对其造成过度伤害。长此以往,只会造成人人自危、过度紧张的社会环境。    
    的确,我国目前的确存在一些这类的偷拍,不但没有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且严重的侵害了人们的隐私,新闻记者不应采纳与效仿。    
    4。  暗访行为是“撒谎”和“欺骗”因此不可为之。    
    有人说,目前中国的社会状况与上个世纪鲁迅所说的是一个“瞒”和“骗”横行并无二致,公民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社会机制在一种“不公开”“不透明”的氛围中运行。此话有理,而作为社会监测器的新闻媒体如果也习惯于用隐性采访这种不公开、不坦诚的手法获取新闻信息,不论其理由如何冠冕堂皇、光明磊落,也难免使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使用隐性采访方法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媒介的公信度。单从暗访报道本身来说,记者和被采访者一方主动、一方被动,一方了解底细,一方不明就里,一方有技巧、手段和机器,一方则没有,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而在此时此地,公众可能更同情“弱者”,从而对媒介失去信任。    
    前文我们提到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一则偷拍新闻,在播出之前,编导恰当的剪辑掉了一些过分的黄色淫乱对话,既揭露了丑闻,又恰到好处,而不久另外一家电视台播出的黄赌毒曝光节目就不甚妥当了——某电视台播出一期题为《扫黄不留死角》的节目,展示一次性交易的全过程,除了一个身份可疑的“嫖娼者”面部被打了马赛克外,性内容的交谈、挑逗的细节以及卖淫女的脱衣镜头被观众一览无遗。这样的暗访,观者汗颜、同行不齿。    
    保证新闻的真实、新鲜是记者在考虑采访手段之前必须先考虑的内容。隐性采访虽然也是采访手段之一,但应当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显性采访的补充,记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应当考虑是用一种相对合适的隐性采访手段来获取新闻。     
    三、对于隐性采访持中立的态度,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    
    我国目前新闻界关于隐性采访的评价,有这样一种认识:“在今天,隐性采访已被新闻界看作是记者深入采访的一种标志”。 隐性采访只是新闻采访方法的一种,是在不得已情况下对显性采访的补充。    
    我们大家都知道,新闻媒体对于一些通过正常采访无法采访得到的新闻素材,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受到正直的人们的鞭挞,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以考虑是否用相对说来值得研究的手法来采访新闻。”而不能事情不分大小、情节不分轻重,动不动就来个偷拍偷录。对于隐性采访应有一个适用范围的选择:    
    1.为了拍摄社会不良现象或不道德行为,取得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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