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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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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以前的书刊都没有这样的确定?因为资本主义这一名词在19世纪中叶才出现(详第一章),去英国资本主义之发动成长已有150年的距离。而且这名词一提出,即被法国社会主义者引用,作为一种批判的对象,亦即是从病理学的眼光着手,于是很少人注意到其生理之发育成长。
资本主义经过1688…1689年的光荣革命而在英国立足,是人类史中的一件大事。过去威尼斯以城市国家的姿态实行资本主义,由于她地方小,缺乏以农业体制为管理方式的背景,无生产制造之基础(在大陆上之领土对岛上之影响小),因此民法即为商法,商船队也与海军不可分离,所以政府即等于一个大公司,不足为奇。荷兰过去也缺乏组成民族国家的经验,也未曾接受过中央集权管制,各市镇历来各自为政,独立战争后因时就势,任阿姆斯特丹及鹿特丹(Rotterdam)各行其是,不顾全国体制之完整,这样的实行资本主义,也是避难就易,顺应既成事实。
只有英国向来是一个农业体制坚强的国家,在封建时代已有若干中央统治的因素存在,王室地位显赫,英格兰教会举足轻重,又有法制系统层层节制;凡此都和现代商业社会的流动性相径庭。因此,非面临内外煎逼,不至改弦更张。经过长时期大规模动乱之后,其体制有空前绝后的改变。
因为如此,英国之进入资本主义体制,在历史上创造了一段公式,供历史家在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参考印证(可是这并不是说其他国家即可自觉的模仿照抄。各处背景因素不同,时间上的汇集有异,况且如此的改革经过革命阶段,历史家欲考察其经过,既要平心静气,又要大刀阔斧。下节当再叙及)。其程序包括:
改组高层机构:放弃君权神授说、保持英格兰教会权威,但是要执行政教分离,宽容异教徒。从此议会上以公债代替国王对财政之人身责任,国王从此也有职无权。这种措施促成政党政治及内阁制度之抬头。
整顿低层机构:将土地所有合理化,逐渐取消“副本产业”,因而土地所有较前集中,同时所有权租佃关系及地租收入都较前固定而有共同的标准,放弃归并乡镇之市场。
重订上下之联系:公布权利清单(Bill of Rights),保障司法独立,习惯法庭接受平衡法(equity),自此法律更现代化,也更融合于商业体制。此外更增设邮政,建造付费公路。
以上都有促进资产与人力加速交换的作用,于是人尽其财,地尽其利,物尽其用,符合前段所说,资本主义是一种经济体制之功能的说法。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则以上的安排使一切数目字化,这国家也进入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意识形态通常失之偏激
我们这样解释资本主义,是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历史,并着重其积极性。此种立场,和以意识形态为主的观点不同。我们不能说以意识形态作主的看法全部不对,只是一般失之偏激。譬如说,西方不少理论家过于强调资本主义的优点,好像天赋人权及个人自由全赖它支持,在它掌握之下,一切公平合理,所以在任何社会推行资本主义即是颁布福音。殊不知在很多国家,将过去的经济基础推翻,经常是以暴力方式行之,既为革命,即缺乏个人内在的公平,只是经过长期的厮杀与破坏,余存的力量再度取得平衡,才能开始公平而自由的竞争,而有时仍不能符合理想的节奏。以英国为例,内战即是一座大熔炉,土地经过没收、标卖赎还各种步骤,也在复辟后,片面的接受了物归原主的指令,只是下令的人也知无法做到,才赋予保留的条件。而尤以内战前后,使副本农业失去法律的凭藉,最乏公平,只有强者占先弱者受屈。诸如此类的事例,我们只能说人口增加,社会上交接繁复,新组织需将局面简化,才以快刀斩乱麻的办法豁清局面。今日事过境迁,读史的人已不觉得当时人的痛苦,才承认此举在历史上之长期合理性,有如北魏及隋朝的均田也是大刀阔斧,重定社会秩序,终造唐宋大帝国。我们欣赏其技术之成功,并不一定要歌颂其道德之伟大。
但是,人类既有经济体制,则必有组织。既有组织则必有高低上下品级间之不平等(即法国大革命时之“人权及公民权利宣言”,亦表彰在共同功利条件下,在社会产生等级之差别)。这些高低上下之不平等,或系因袭或由新创,积之则成社会阶级。我们纵不满意此中毛病,也当设法救济,例如限制过度的利润、增加社会流动性、使弱者及环境上不利之人仍有社会之保障及突破环境之机缘。
说到这里我们也要再度提及,韦伯等以理想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的理论,只能算社会心理的一段分析,不能算作历史作品。从路德而加尔文而清教徒,由巴克斯特而迄至富兰克林,亦即自16世纪之初,亘18世纪之末,当中经过最少有250年,也难怪宗教思想不能在其中产生巨大的变化。在这250年,查理一世自信为主受难,威廉劳德坚持宗教纪律,他们不可能想象自己违背了经济改革的潮流而终必身首异处。在相反的一方面,普林(William Prynne)带枷被黥之日,以及克伦威尔在韩丁屯(Huntingdon)招兵买马之时,他们只以民主和良心上之自由相期许,也料不到他们的奋斗与日后资本主义之发展互有连带关系。至今还有不少历史家以狭窄的眼光分析此中各种情节,或只能在一时一事间指出直截了当的因果。再不然,则在大范围内将因果关系解释得抽象,而难予置信。其实,一个国家挣扎着进入资本主义体制,动辄经过数十年或近百年的长距离,其演进必超过各人之人身经验。也只有今日历史之纵深,我们缕列其结局,如上段所述,高层结构低层结构和上下联系中各事项,才发觉它们已自然的造成一个系统。当中之逻辑,即在便于数目字上管理。可是始终无人策划其全部程序,至今历史家也无法充分解释当中的步骤是经何人协定。总之,就是群众运动长期动乱之后,已经过用进废退的方法,产生了上述有经济性格的现代体制。
这样的解释脱离了韦伯和宋巴特以资本主义精神归功于人种及遗传的说法。新教伦理固然可以辅助资本主义,资本主义亦复可以在天主教之下展开。本书虽在开卷时指出儒家伦理与资本主义冲突之事例,但朱熹为12世纪人物,海瑞为16世纪人物。如果我们把历史的根源倒推回去,则不仅“杨朱为我”,有了充分的个人与现实主义立场,而且斥责他的孟子也在与齐宣王对话时,因着这位君主“寡人有疾,寡人好货”的说法,即反问“王如好货与百姓同之,于王何有?”孔子也仍提到“欲而不贪”的说法,而只有在“不义而富且贵”的条件之下,才视“富贵于我如浮云”。他尚对冉有说,卫国既已“庶矣”(人口众多),则当“富之”,然后才“教之”。下迄西汉司马迁更写出:“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也。”并且“若至家贫亲老,妻子软弱,岁时无以祭祀进醵,饮食被服不足以自通,如此不惭耻,则无所比矣!”可见增聚财富,是人类共通的性格(也即是符合“自然法则”)。余英时教授搜集16世纪到18世纪中国思想界对商人及商业的看法,带着肯定的态度。他也引证儒家学者的伦理观点,说明他们并无韦伯所谓中国人缺乏清教徒紧张精神的迹象。
因此我们批判中国传统之意识形态,针对其政教合一。亦即是将伦理思想写入法律条文里,未顾及个人及内在的公平,先已用道德名义阻塞社会分工合作,所引用技术上的安排。可是这样并不是说道德可以不要,传统精神之长处必须放弃,才能实行资本主义。最近日本人用神道精神及儒家伦理支持资本主义,新加坡和台湾推行资本主义也未放弃传统精神,值得注意。中国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习惯与观念,固然妨碍社会流动性及高度分工合作,可是在一种血缘关系之中,获得永存的观念,大而化之,接近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所谓“世界属于生存者”(Earth Belongs to the Living),也仍能在时下国际情势紧张危机四伏的世界里提出实际的贡献,也可以补助西方个人主义及现实主义之不足。总而言之,我们把资本主义当作一种技术上的工作,打破“为富不仁”的死板观念,却也用不着把资本主义当作另一种宗教。所以不必坚持一个“道地实足”和“十全十美”的资本主义,而且这样的坚持,事实上也做不到。循着海洋上的国际路线发展
从本书的叙述看资本主义的展开,由威尼斯而荷兰,而英国。自英国之后,不出百年,而至法国及美国,至此有普遍被及全球的趋势。不仅各主要国家的开创与维新产生一个前后互相关联的时间表,而且和资本主义不可划分之技术因素,如复式簿记、商业法律、保险业务、造船技术等都随着海洋上的国际路线而普及各处。即剩余资本主义之投资也循着这先后的程序从先进国家至落后的国家。现代很多民族国家,如荷兰、德国与美国,其产生都与它有密切关系。而日本之现代化,印度与印尼之沦为殖民地,亦与之有关。这也是我们必须将资本主义在狭义上固定其为一种技术上之名词的原因。倘不如是,我们随着它的内涵将之扩大,则不知极底。
可见资本主义技术上的功能固为一事,它在历史上的影响又为一事。和旧式农业组织比较,新兴商业的结构是一种优势的组织,它将雇佣(employment)与所有权(ownership)互相联结,成为一大罗网。它仍不免常有内在的利害冲突,可是和别的国家产生敌对关系的时候,不论在平时与战时,这优势的组织一切能用数目字管理,即容易将公私的利害结成一元,农业和工商业的因素也能互相交流,即不难动员,将民间的力量发挥在军事外交各方面去。13、14世纪威尼斯和热那亚的战争(详第二章),与17世纪英荷间的战争(详第三章),都有商业成分在内,所有交战国都受资本主义支持。而在陆战时将两方因组织差异所导致的力量分出高低,作为明显对照,则以1704年之布仑翰(Blenheim)一役(见第四章注'74'前二段)最引人注意。当时英国已进入资本主义之体制,法国则尚未入流。
从历史事迹看来,大凡海岸线长的国家,农业生产常带商业性质(如英国之出产羊毛,荷兰之畜牧重于谷物生产),面积比较小,过去又缺乏中央集权之体制,常在组织资本主义的过程中较大陆性格的国家占优势。而且不仅其民法易受商法的诱导而调节,即存积资本时,商业的财富由于国际贸易之展开,也不难超过农业上的财富。因为前者可谓经常出于变态,后者即企望增进,仍多受天候地理的限制。
国际公法(International Law)之展开也与资本主义之兴起有密切关系。葛洛休斯(Hugo Grotius)所著《战时与平时之法律》(De jure belli ac pacis),被公认为现代国际法先驱,书成于1625年(订正本出现于1631年),时值荷兰独立运动成功之际,而其本人也在荷兰之政治中产生纠纷。虽说书中引证圣经及古典历史,可是他心目中的自然法则是以几何作蓝图(因之也影响到霍布斯及洛克)。他也著重私人财产权的重要。葛洛休斯又提倡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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