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死囚写遗书-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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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1993年的暮春,一幅题名叫作《酷》的照片光芒四射地出现在特区的各类媒体上。那幅照片使人想起日本电影《追捕》中的男女主角杜丘与真优美。照片下方注明某某公司形象代表。当然,形象代表的公司是不断变换的,一忽儿代表某某牛仔服公司、一忽儿代表某某皮业公司……但是,永远不变的是男女主人公的姿势——那个姿势曾经吸引了特区多少青少年纷纷模仿:男主人公扯起衣领遮住嘴角,女主人公举起一枝蜡梅挡住下颌。许多人可以将刘原与香梅的这个动作模仿得惟妙惟肖,但要模仿他们的“匪”气与“乡韵”却是万万办不到的。须知,气质是模仿不来的。
形象代表:逼出“匪”气(5)
那么,不能模仿的气质,是否可以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呢?
就在刘原和香梅的形象光芒四射地出现在特区的各类媒体上时,深圳某咨询公司完成了经营“匪”气与“乡韵”的任务,付给他俩 六万元酬金,合作结束了。
按理说,他俩的生活应该回到原有的轨迹上去了。
这时候的刘原已经有了新的想法:他知道自己为什么在家乡立不住脚:自己若隐若现的“匪”气,让家乡人不敢接近。他也知道自己为什么在特区很难找到工作:自己文化不高。幸运的是,机缘巧合,他与香梅做了几回形象代表,挣了六万元钱——六万元钱在特区人眼里只是一点湿湿碎(小意思),但在刘原和香梅眼里,则是一笔巨款了。经过深思熟虑后,刘原对香梅说:“我准备用这笔钱去读书。”
没有知识休想在特区长久地混下去,更谈不上站住脚,这个道理香梅是懂得的。
他俩在深圳蛇口工业区租了一间小屋,刘原联系到了深圳大学专为外来工开设的免试大专学习班,学制两年。香梅则当起了陪读太太。有了六万元钱,他们暂时还不为生计发愁。
一晃到了1994年初夏,他俩一年多前拍的形象代表照片依旧时不时地出现在特区媒体上。有时候回想起来,他俩恍如梦中,互相指着媒体上的形象调侃着对方:“这个人是你吗?怎么越看越不像?”
事实上,他俩真的发生了变化。
在特区生活了一年多,不发生变化才是怪事。
相形之下,刘原的变化更为显著。一年多的校园生活,虽然未能完全褪掉他身上若隐若现的“匪”气,但言谈举止中明显地多出一丝一毫的书卷气。这是读书带给他的信息标志。
在这个初夏的某个晚上,刘原轻轻地拥住香梅,幸福至极地说:“再有一年,我就可以拿到大专文凭了。”
香梅开着玩笑说道:“你不凭匪气找饭吃了吗?”
刘原一本正经地说:“将来,我要用学到的知识,凭真本事找饭吃。”
然而,事情却发生了急转直下的变化。
一天,已经一年多没见面的深圳某咨询公司的贺总突然间大驾光临。
在一间酒楼里,贺总说明了他的来意:香港某服装公司交给他一笔大生意,并特意点明要那个“小匪小匪”的男青年做服装公司的形象代表。贺总说:“刘先生,这次虽然没有你太太参加,但我们仍然按两个人的酬金付给你,行吗?”
在刘原和香梅看来,这是一件大好事。
第二天,他们急匆匆地赶到设在深圳宝安区的摄影棚。
但是,效果很令贺总失望:刘原无论如何都流露不出过去那份“匪”气了,倒是细如发丝的书卷气不经意间就流露了出来。贺总无可奈何地摊开双手,说道:“刘先生,你的酷到哪儿去了?我们需要你的匪气。”
这次失败事件非但没扫刘原的兴,反而使他本人高兴万分。他兴高采烈地抱起香梅旋转起来,激动地说:“一年前你跟着一个‘土匪’跑出家乡,再过一年,你带着一个‘大学生’回家去。”
这时,贺总的手机响了起来。他一边听着那位神秘的老板的指令,一边用怪怪的眼神望着不远处的两位年轻人。最后,贺总轻声答了一句:“好的,我随后就安排。”
一个星期后,香梅失踪了。
4 最后的“匪”气
香梅对刘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没有香梅的日子里,刘原的整个精神世界都是灰暗的。他不明白香梅为什么失踪?她有什么理由要失踪?为了寻找香梅,他向学校请了假,不惜本钱打印了成千上万张寻人启事,专门雇人将寻人启事贴满深圳的大街小巷。不到四个月,等炎热的夏天到来时,刘原不仅花光了全部积蓄,重新囊空如洗,而且扼杀了刚刚萌芽的书卷气。当然,那股“匪”气还没有苏醒过来,目光里却多了一层因长时间苦苦地寻觅而积淀下来的“凶光”。
形象代表:逼出“匪”气(6)
生存是第一重要的。
在没有钱的日子里,他开始为活路而奔波。他谋的第一份职业是为一家个体书店当直销员。但是,没干几天,店老板将两百元钱塞给他,不再聘他了。
刘原自忖自己没做错什么,疑惑地问老板:“为什么解聘我?总得有一个理由吧?”
“因为……因为……”老板一副欲言又止的样子,却终于忍住不说,反而从腰间又掏出一百元塞到刘原手里,将他推出了书店。
站到大街上的刘原,仰望天上灼热的阳光,任随刺目的光芒伤害着他的双眼。
真是祸不单行,还没等他从“为什么解雇我”的思考中回过神,一位年轻女人突然间撞进他怀里。紧跟着,便是那位女人尖利的嚷叫声:“流氓!流氓……”
等他真正看清那位女人时,已经是在当地的派出所里了。刘原被警察强制坐在一把铁椅上,双手与椅背反铐在一起。那位年轻女人正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哭诉她被刘原骚扰。
警察问道:“他抢你什么东西了吗?”
在刑法上,骚扰与抢劫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性质:骚扰多以治安处罚了事,抢劫则意味着坐牢甚至丢掉脑袋。
那年轻女人坚决地摇摇头,一口咬定刘原的意图“不在抢劫,而是骚扰”。
“天地良心,”刘原急红了双眼,“我根本不认识你,我为什么要骚扰你?”
“不许胡说。”警察威严地大喝道,“难道要认识才骚扰吗?”
第二天,刘原被释放了。
那位警察说:“放你不是因为你没罪,而是我们没有找到你犯罪的证据。”
接二连三的变故完全打乱了刘原的生活规律。问题是,所有的变故对他来说都是莫名其妙的,都是他理解不透的。他还只有二十一岁,尽管他有过七年的牢狱生活。一位乡间小偷的犯罪经验,怎么敢到繁华特区来班门弄斧呢?何况他根本不愿走回头路。
等他回到出租屋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已经等候多时了。
如同浪迹天涯的游子见到了亲人一样,当刘原将这几个月莫名其妙的变故细说给贺总听后,贺总心疼地张开双臂,将刘原紧紧地搂入怀中,嘴里连连责备道:“你呀你,你为什么不给我打电话?我是你在特区的朋友啊!”
刘原又一次回到了摄影棚。
在重新成为形象代表前,他提了一个要求:将背景里面的红枫叶换成密密绽放的蜡梅花。
这段时间,刘原的表演是空前绝后的成功:当一张接一张冠名为《孤独的狼》系列形象代表的相片又一次光芒四射地出现在各类媒体上时,熟悉这位男形象代表的受众们惊讶地发现,在缺少了那位流淌着满身乡情风韵的女形象代表的照片上,这只“孤独的狼”出现在一片他们完全陌生的黄灿灿的蜡梅花前,做着那个他们十分眼熟的孤傲地扯起衣领遮住嘴角的动作,板着一副冷傲的面孔。在冷气逼人的画面中,一股若隐若现的“匪”气如丝如缕地飘起来。
等1994年的冬天到来时,刘原已经成为香港某服装公司特选的形象代表。当然,他只管换不同的服装,做着那些职业化了的动作。经营上的事情完全由深圳某咨询公司一手操作。
就在他这颗明星冉冉上升的时候,一位年轻女人在某天夜晚彻底地结束了这场游戏。
1994年冬季的某天,刘原又一次雇人将寻人启事贴到大街上,他仍旧没有忘记寻找香梅。当天晚上十点多钟,刘原的传呼响了。
在某酒楼的一间单间里,一位面容憔悴的年轻女人一边抽烟一边等着他。等刘原看清了对方的面容后,禁不住大吃一惊。
她就是诬陷刘原“骚扰”她的那位年轻女人。
一切都清楚了,深圳某咨询公司为了不失去香港某服装公司这位“财神爷”的生意,策划了一系列“逼出匪气”的圈套。那位叫阿珍的年轻女人原本是贺总的情人,现在贺总移情别恋,她一怒之下,向刘原告了密。最后,阿珍提起身边的一只小皮箱,说道:“刘先生,你现在已经知道他们的阴谋了,我看,你干脆今天晚上跟我一块逃吧!”
形象代表:逼出“匪”气(7)
“逃?”刘原目不转睛地望着阿珍,异常惊愕地问道,“我没有做任何犯法的事,为什么要逃?”
阿珍用一种嘲弄井底之蛙似的眼光打量了刘原一番。她没回答刘原的问题,却反问道:“刘先生,你的太太——那位叫香梅的女人做了犯法的事情了吗?她为什么无影无踪了呢?”略一停顿,她又说,“那些出现在特区报刊上的无名死尸名单,难道每一个都是正常的意外死亡么?”
阿珍的话猛然提醒了刘原,他双眼逼出一股冷光,问道:“他们把香梅弄到哪儿去了?”
“刘先生,我只知道他们绑架了你的太太。说真的,你的太太现在在哪儿?活着?死了?刘先生,我真的不知道。”阿珍抬腕看了一眼手表,有些着急地对刘原说,“刘先生,你已经介入其中,特别是我突然间离开深圳后,他们肯定会怀疑我已经把内情告诉给了你。刘先生,我不想再作孽,我也不想留下遗恨。我认为最安全的办法是趁他们还没醒过来以前,立刻离开深圳。刘先生,跟我走吧!”
刘原疑信参半地问道:“贺总在深圳有那么大的能量吗?”
“贺总?哼!他只是老板的一条恶狗。”
阿珍提到那位神秘的老板,刘原是相信的。这段时间,他已经察觉到贺总只是一个抛头露面的挂名老板而已。他问道:“真正的老板是谁呢?”
阿珍犹豫了一下,咬咬牙,将手卷起来,在他耳边轻轻地吐出一个人的名字。最后,阿珍问:“刘先生,你敢惹吗?”
一刹那,刘原惊出了一身的冷汗。他端起酒杯一口喝光了残酒,毫不犹豫地说:“别了,特区。”
1994年冬天,刘原回到了重庆。
回到重庆后的刘原不敢回璧山老家,他怕香梅的父母找他要女儿。想当初,香梅是义无反顾地跟他闯特区的啊!现在,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他到哪儿去找那位满身流淌着乡情风韵的姑娘呢?
在重庆的出租屋里,在百无聊赖中,他将自己往日的光辉形象完全沉醉在麻将桌上的“方砖”里。很快,手里的积蓄输得精光。在输光了最后一分钱后,他想到了往日那些鸡鸣狗盗的师兄师弟。不过,在经历了一番特区生活的洗礼后,刘原已经不再满足于乡间那种偷鸡摸狗似的小把戏,他要做挣钱最狠的抢劫大案了。于是,刘原不仅重新走上了犯罪的老路,还在抢劫过程中将这股“匪”气发挥得淋漓尽致,“酷”到了极点。
1995年10月25日,刘原在抢劫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1996年11月19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重刑初字(1996)第45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