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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刘备:"常败"的英雄-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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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死神的召唤,各人的表现就不尽相同了。其中,孙权享寿最高,七十有三,而他却又是最怕死的一个,为了延年益寿,求神、祈天什么都愿意干。在其晚年,孙吴宫中一片神道气氛弥漫。曹操享寿其次,六十有六,对死亡就比较通达,不仅预留了遗嘱,禁止厚葬,而且自制了入葬衣物,从容而去。至于刘备,其享寿虽然最短,仅六十有三,态度却是最为超脱的一位,他竟然还能在遗诏中抒发对死亡的感慨,说是“人五十不称夭,年已六十有余,何所复恨,不复自伤”。是不是他对烦恼人生已经有所厌倦,以致期望来一次彻底解脱呢?

总之,他开始有条不紊地安排一切。首先,他把诸葛亮和李严二人召入卧室,委以辅佐太子的重任。他对丞相诸葛亮说道:“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国,终定大事。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

“君可自取”的“取”字,后世大都将其解释为取代,认为刘备的意思是,如果刘禅不成器,诸葛亮就可以取代刘禅自己当皇帝。但是,这种解释是很成问题的,单以情理而论就说不通。因为刘备遗嘱的核心点,在于实现“终定大事”的政治目标。而刘备一直高举的政治旗号,毕生奋斗的终极目标,具体而言就是诸葛亮所说的“攘除奸凶,兴复汉室”。好了,现今为了攘除曹丕这个代汉篡位的奸凶,刘备不惜要诸葛亮也仿效曹丕,再来当一个代汉篡位的奸凶,以便让此奸凶再去攘除彼奸凶。如此一来,岂非彼奸凶尚未攘除,而蜀汉的江山反而先改了姓变了色?此奸凶又有什么道义上的理由和高度,去攘除彼奸凶呢?可见情理上就完全站不住脚嘛!

其实在当时,“取”字还有一个极为常见的含义,就是选取、择取或采取。例如,《三国志》记载,诸葛亮与法正,“虽好尚不同,以公义相取”,即以公正的道义作为彼此相处的选择标准。费诗不赞同刘备自称汉中王,说是“愚臣诚不为殿下取也”,即为臣确实不愿意殿下您选择这一举措。刘备所言的“取”,也正是这一含义。因此,刘备的准确意思是:你的才智比曹丕强十倍,必定能安定国家,最终完成兴复汉室的大业,因此我将国家的治理大权交给你。如果刘禅不成器,与你不配合,甚至对你造成严重干扰,你可以对他采取各种相应的处置措施。

什么是符合辅政大臣职责和身份的处置措施?常规的有劝谏、告诫,非常规的有放逐、废黜,如商朝的伊尹放逐太甲,西汉的霍光废黜昌邑王改立汉宣帝。刘禅被废黜,继承人选还有他的两个弟弟,即鲁王刘永、梁王刘理。总之,刘备的安排,是在蜀汉王朝皇权归于刘备后嗣的前提下,将国家的治理大权完全交给诸葛亮。这样,既能充分发挥诸葛亮优于曹丕的才智,又能保持刘备一直高举的政治旗号不倒。后来诸葛亮在《出师表》中,之所以能够对刘禅发出种种异乎寻常的严格劝诫,正是他忠实遵循刘备遗嘱而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实际表现。

其实在中国古代,即便是赋予执政大臣以废立君主之权,如同西汉之霍光,那也是非常之罕见的最高等级信任了。所以这几句话刘备虽然说得很安详,但是恭听之人却大受震动。诸葛亮涕泣横流,连忙回答道:“臣敢竭股肱之力,效忠贞之节,继之以死!”

刘备很满意地点了点头。接着,他又对李严宣布:李严以尚书令兼任中都护,全权处理一切军事事务,协助丞相辅佐少主。这又是一个令当事者感到有些意外的决定,不过李严不及细想,赶紧叩头如仪,并表示忠心。

把行政、军事两权分别交付给两位大臣之后,刘备又当场口述了一份给太子刘禅的遗诏,他缓缓说道:

朕初疾,但下痢耳,后转杂他病,殆不自济。人五十不称夭,年已六十有余,何所复恨?不复自伤,但以卿兄弟为念!射君(指蜀汉官员射援)到,说丞相叹卿智量甚大,增修过于所望。审能如此,吾复何忧?勉之!勉之!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唯贤唯德,能服于人。汝父德薄,勿效之!

可读《汉书》、《礼记》,闲暇历观诸子及《六韬》、《商君书》,益人意智。闻丞相为写《申》、《韩》、《管子》、《六韬》一通已毕,未送,道亡。可自更求闻达。

汝与丞相从事,事之如父。

刘备作完这一切,已是满身虚汗,气息奄奄。从此之后,他即陷入昏迷状态,再没有清醒过来。

章武三年(223)四月二十四日癸巳,蜀汉皇帝刘备,在永安宫弃世长逝,终年六十三岁。

诸葛亮当即上言嗣君刘禅,发丧全国。数日后,诸葛亮偕鲁王刘永、梁王刘理,护送皇帝灵柩回成都。尚书令兼中都护李严,则留在永安镇守。当载运灵柩的专船在长江边解缆升帆之时,岸上和船上的人们都不禁大放悲声。这真是:曾怀席卷吴江志,岂料魂归蜀道难!

五月,刘备灵柩运抵成都,暂厝于皇宫之内。十七岁的太子刘禅,在丞相诸葛亮的主持之下,先在灵前举行仪式,袭位为帝;接着,给先帝奉上谥号。在中国古代,皇帝死后,照例要根据其一生行事特点给他定一个具有褒贬色彩的称号,这叫做“谥号”。有的王侯大臣亦然。议定谥号时,有专书可资依据,此种专书即是《谥法》。《谥法》有云:“圣闻周达曰昭”,“昭德有劳曰昭”;又云:“有功安民曰烈”,“秉德遵业曰烈”。蜀汉臣僚一致认为:先帝明察秋毫,创业劳苦,最后终能继光汉业,建功安民,谥以“昭烈”二字最为恰当不过。于是,刘备便被追谥为“昭烈皇帝”,其亡妻甘夫人,亦随之被追谥为“昭烈皇后”。

但是,汉魏时期的皇帝死后,所享有的名号照例有两种,即庙号、谥号。谥号上面已经说了,再就庙号而言,开国皇帝照例称为某祖,其后的皇帝照例称为某宗;其确定的原则,就是所谓的“祖有功而宗有德”,意思是功勋卓著的开国皇帝称为“祖”,德行突出的后起皇帝称为“宗”。如东汉的刘秀,庙号世祖,谥号光武皇帝;他的儿子刘庄,庙号显宗,谥号孝明皇帝。

刘备是蜀汉王朝的创立者,照例除了谥号之外,也应当有庙号。但是据《三国志·先主传》所载,他有谥号“昭烈”,却没有庙号。刘备未能享有庙号,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因为在他去世之时,还没有能够完成“兴复汉室”的大业,以“祖有功”的原则来衡量,其功业尚有遗憾而未圆满。

蜀汉政权没有给刘备奉上庙号,但是后来却有人这样做了。据《晋书·刘渊载记》记载,十六国时期建立汉国政权的匈奴族首领刘渊,在其称王之时,宣称自己上承西汉、东汉、蜀汉三代汉王朝的统绪,不仅追尊蜀汉后主刘禅的谥号为“孝怀皇帝”,而且还确立自己的“三祖”,即高帝太祖刘邦、光武世祖刘秀,再加上蜀汉先主刘备。而刘渊给刘备所追加的庙号,据《晋书·王弥传》记载,乃是“烈祖”二字。

当年八月,刘备与甘氏的遗体合葬于成都西南郊的惠陵。陵旁立有昭烈皇帝神庙,供人四时祠祭。

刘备之死,标志着蜀汉政权创业阶段的结束。刘禅继位后,丞相诸葛亮当朝用事,并兼任益州牧,史称“政事无巨细,咸决于亮”。从此,蜀汉政权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不过,尽管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内修政理,外伐中原,此后蜀汉的疆域和国力,并无太大的扩张和发展。四十年后,蜀汉被曹魏消灭,成为魏、蜀、吴三国之中最早亡国者。

关于刘备生前的故事,至此即已结束。但是,有关他的遗体安葬地的问题,却还有一些趣闻。这正是:

刘郎死后安身处,众说纷纭有趣闻。

要知道关于刘备遗体安葬地有何趣闻,其可靠性究竟如何,请看下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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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身后轶事

刘备的遗体究竟埋葬在哪里?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已的有趣问题。

刘备与其甘氏夫人合葬于成都之惠陵,严谨的史籍,如陈寿的《三国志》中有多处明确的记载,这只要翻一翻其中的《先主传》、《二主妃子传》也就明明白白。然而南宋初年的高宗绍兴年间,任渊撰《重修先主庙记》,文中有云:“成都之南三里所,丘阜岿然曰惠陵者,实昭烈弓箭所藏之地。”这就开启了争论的序幕。

有人就说,文中所谓的“弓箭所藏之地”,意思是衣冠墓冢。也就是说,当初诸葛亮等人大事营建的惠陵,其实是一座无骸的空墓,真墓究竟位于何处尚属一个秘密。

但是,也有人反驳以上看法,认为任渊文中的“弓剑所藏之地”,并非实指墓中只葬有弓剑之类的遗物,而是在用典故。传说轩辕黄帝成仙升天,身边带了“乌号弓”,其墓穴中则余下宝剑,《史记》中《封禅书》、《五帝本纪》的注释都有此记载。因此,后世就将“弓剑”一词,用来代指对死去帝王的哀思。所以任渊说的“弓剑所藏之地”,就是指帝王遗体的安葬地,而不是指什么衣冠空墓冢;说这是衣冠空墓冢,就过于粘执和迂腐了,是对古代文士喜欢使用典故的文学手法不熟悉而引起的误解。比如说,本书开头提到,刘备惠陵的正面,悬挂着一副著名的对联:

一抔土,尚巍然!问他铜雀荒台,何处寻漳河疑冢?

三足鼎,今安在?剩此石麟古道,令人想汉代官仪。

其中的“一抔土”,是指惠陵高大的土堆。但是,如果真的据此以为,惠陵的土堆,只有一双手就能捧起的那一点点泥土,从而得出惠陵体量非常之小的结论,同样就过于粘执和迂腐了。其实,这里也是在用典故。《汉书·张释之传》记载,张释之曾经对汉文帝说:“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意思是如果有愚民盗掘汉高祖的长陵,又怎样对他判刑呢?于是后世的诗文作品,就常以“一抔土”来代指皇帝的陵墓。此处任渊的“弓剑之地”也正是如此。

平心而论,后一种说法很有道理。因为只要认真细读任渊的长篇全文,就会发觉他对刘备的陵墓和祠庙,真是充满了敬仰之情,因而还写下“后世有读其遗书,过其陵庙者,未尝不咨嗟流涕,尊仰而怀思之也”的文句。如果仅是一座衣冠空冢,他应当不会如此倾心和动情。

接下来的争论发生在上一世纪的1961年9月,郭沫若先生路过奉节时提出疑问,刘备死在气温很高的夏天,当时交通不便,从奉节到成都逆水而上至少要30天时间,以当时的技术条件而言,尸体肯定会腐坏,因此刘备的遗体,很有可能就近葬在奉节,并未运回成都。由于郭老身份特殊,此后刘备遗体安放地,便有“成都说”与“奉节说”出现,一度争执不休。

但是,郭老的说法正确吗?如果客观而理性评价的话,此说值得商榷。

首先,当年郭老在奉节停留的时间很短,而且只在当地做过简短口头表述,此前和此后并无正规文字论著发表。这就表明:第一,这不是他长期潜心研究的课题,也不是在坚实史料基础上得出的结论。第二,他只是提出一种可能,并未认定这就是“无可怀疑”的定论。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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