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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生活在清朝的人们-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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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丈夫为主宰的夫妻关系    
    传统的夫尊妻卑的名分观在清代没有变化,只是个实践问题,法律对男女的不同科罪也是实行中的事情。清代以丈夫为主宰的夫妻家庭生活大致是如下情形。在夫权之下,有的丈夫通情达理,而妻子在传统的三从四德伦理薰染下甘愿处于屈从地位,夫妻相处很好的不乏其人。《广东新语》作者屈大均,在宁夏与王华姜结亲,偕游山西、江南,随后回到故乡广东番禺县,王氏先卒,大均将友人为其妻所写的哀悼词章汇为《悼丽》一书。其伉俪情好,传为美谈。乾隆丁未科鼎甲孙渊如妻王采薇能诗词音乐,谱曲吹奏给丈夫欣赏,渊如每每动情,妻死后绘其奏乐图像,永兹纪念。孙的妹妹嫁给吴鼎,帮助丈夫学习,希望他能与哥哥一样中鼎甲,郎舅辉映,后来吴成了学士。人们把他们的生活视为“唱随佳话”(《郎潜纪闻初笔》91页)。也有妻子厉害,挟制丈夫的。雍正时编修汪师韩在圆明园内教授皇子,家中妻子怒责其妾,妾逃出,御史遂弹劾汪师韩治家无状,使其遭到罢官的惩罚。汪不能理家,按清人的观念,是不能正夫妻名分,也即不能治国,理应罢黜。他的遭遇,是社会逼着丈夫制伏妻子,实现夫权。夫妻关系有的紧张到互相残杀的程度。福建长汀人仲学友妻郭氏,八岁到婆家做童养媳,备受丈夫虐待,生有一女,被丈夫乱花钱卖掉,郭氏的夫妻生活如此不幸,气愤之下,在嘉庆初年将丈夫毒害,官府把她凌迟处死(档案,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3112号)。四川郫县人刘潮俸外出归来叫妻子张氏做饭,张氏因贫穷不予理睬,刘就把张氏打死。川督勒保审案拟刑:“刘潮俸合依夫殴妻至死故杀亦绞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一般地说,导致夫妻间互相残害,或是因为原本就没有爱情基础,或者后来感情破裂,双方都是不幸者。而同是故意杀害对方,妻子要被处以极刑——凌迟处决,丈夫则判处绞刑,且监候至秋后执行,夫妇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如此之甚。丈夫休妻的事也偶出现,而卖妻的现象不少。出妻是男子的传统权力,夫妻感情不合,妻子只好忍受,男子则可以提出离异。如有一对夫妇结婚30年,儿子也成了亲,可是儿子死了,丈夫归罪于妻子,把她嫁出(《清诗铎》965页)。不过清朝政府一般不判决离婚,怕的是家庭破裂,带来社会问题,这在那个时代有保护妇女利益的客观作用。在社会下层把妻子当作财产出卖是常有的事。四川德阳县黄秀元在父亲黄同兰包办下,与江子陇女儿结亲,双方感情不合,黄同兰经江子陇同意,把江氏卖给曾宣为妾,得财礼17千文(档案,嘉庆三年73包)。清人姚柬之的《翁无妻》诗中记述了一个因无力交纳赋税而被迫卖妻鬻女的事例,丈夫曾想用一死来逃避差吏的追逼,妻子则要求把自己卖了以换取丈夫的生存,结果是把妻子女儿一起卖掉才交纳了赋税。休妻、卖妻均反映家庭关系的不和谐,即使感情融洽的夫妇,因贫困生活也不幸福。    
    休妻、凶杀的家庭总是少见的,夫妻生活完满的也是少数,在夫尊妻卑下平安相处的家庭则是通常的情形。    
    乾嘉考据学大师钱大昕说:父子是“天合”的关系,夫妻是人合的关系,自然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潜研堂文集》卷八《答问五》)。他把这两种关系的地位看得极为透彻。父子之间开始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清代做父亲的对儿子要进行职业教育和训练,在士农工商中给儿子选择一种职业,当然以士农为好,没有条件的只能从事他业。品德的、社交的教育,也是家长所重视的。方法多半讲究严厉,不溺爱。理学家张履祥让儿子维恭冬天包幅巾,儿子嫌难看不包,履祥看着他挨冻也不怜惜,坚决不准许戴帽子。直隶滦州边某是独子,幼年身体极弱,以致人们担心他会夭亡,但乃父“不以一子之故而少宽其教”,坚持让他上学。他后来回忆说:“在学有严师,在家又有严父,故吾之学业进于成童。”(《边氏家谱》卷一)教育子女是家庭的功能,清人的教育主要是在家庭完成的,而父亲总想把儿子塑造成自家理想中的样子。


世态剪影(二)第8节 清代的家庭(3)

    按理,父子关系的准则是父慈子孝。实际上,做父亲的不管在多么困难的情况下把儿子养大就算“慈”了,尽到职责了。人们的着眼点是要求儿子的孝。社会上确实出了不少孝子顺孙,如安徽和州薛文、薛化礼弟兄佣工养母,母死,二人绝食殉亲。还有一些人愚孝,割股剖肝治疗父母的疾病。孝养多发生在社会下层之家,上层家庭少见。有人说:“人子之能养父母也,什百中无一二焉。有之,则为乡曲之细民,欲于富贵家求之,殆千不得一矣。”(《清稗类钞》四册1719页)    
    这句话还告诉人们,清代能尽孝的人不管在哪一个社会阶层都属少见,父子不相恤的事情太多了。如富贾吴士忍穷奢极欲,好声色犬马之乐,其父分居在外,要求他按照对待犬马的标准供养自己,而他只给吃一顿饭就把乃父打发走了。清代虽然不乏孝子,但父子关系不融洽的当是基本事实,做父亲的总有替儿子当牛马的哀叹。    
    父子关系的紧张来源于父亲的权力太多。父亲把儿子视为财物,在赋税、地租、高利贷追逼下,天灾和贫困逼迫下,往往靠卖子渡过难关。父亲对儿子有体罚权,不仅在童稚时代随意责打,成人后也是如此。清代父亲还有送审权,以儿子不孝告到政府,由衙门代替他惩处儿子。    
    父子关系尽管有父亲统治儿子的紧张一面,也有一致之处,就是儿子继承父产,维持家庭。清代遗产法仍是诸子继承制,没有儿子的由家族立近支侄儿为继嗣,也不许妻子享有家产。有子或有嗣子,使这家香烟得以延续,死者也就对得起祖先,财产也不致落到与血统无关的人手里。这是维护私有制所绝对需要的。儿子的财产继承权,证明了父与子各为对方而存在,这正是父子关系比夫妻关系还重要的原因所在。妻子不生育,可以休弃;在父子、夫妻的交叉矛盾中,做儿子的要严格管制自己的妻子,乃至不惜以“不事舅姑”为名出妻,从而尽孝。这些无不说明父子的“天合”关系是清人家庭中最重要的人际关系。在清人家庭中,尤其是人员构成复杂的家庭,还有兄弟、伯叔子侄、祖孙、婆媳、姑嫂、妯娌、叔嫂、姊妹等等人际关系,都影响人们的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面貌。    
    家长制家庭的特点和历史影响    
    家庭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清代的家庭有其特点,也对社会历史的变化起着影响。    
    其一,直系家庭为家庭结构中的主体,大家庭不占主流地位。    
    前已说明清人家庭类型虽多,却以直系家庭和核心家庭数量最大,而其中直系家庭最重要。核心家庭主要孕育在直系家庭中,而且孕育较长时间后才从中分离出来。一般讲,家庭为第二代成亲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经济上能够独立,才可能分离出去,它绝不同于近现代家庭,能够谋生的子女一结婚就可以建立自己的家庭。在清代,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的分离也很不彻底,有时核心家庭在直系家庭、联合家庭的躯壳下存在着:它们有一些共同财产。家庭中的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主要不是体现在核心家庭中,而在直系家庭、联合家庭表现得更明显。从直系家庭与核心家庭的关系与区别,更可看出直系家庭在家庭结构中的重要。直系和核心两种家庭是中小型家庭,联合家庭是大家庭,后者数量不少,在清代家庭结构中也占重要地位。但是人们一说到古代家庭,就称之为封建大家庭,以为大家庭是家庭的主体。从清代的情形看,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是把联合家庭、家族家庭看得过多过重而造成的。联合家庭、家族家庭成员构成复杂,人数多,更讲求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更注意家庭伦理和五服制度,是封建家庭的楷模,从性质上讲可以视作封建家庭的代表。但是它们在数量上远不能与直系家庭、核心家庭争高下,简单地以它们作为封建家庭的代名词是不合实际的,封建家庭就是大型家庭的误解需要消除,应当重视直系家庭的地位。    
    其二,父家长制形成家庭的等级结构和男尊女卑的社会。    
    清代父家长对家庭财产,妻子命运,子女教育、职业、婚姻和社交,家庭对外联系,有处置权,是家庭的主宰,妻子儿女处于被支配地位,从而在家庭中产生地位不同的等第,即父家长——男性成员——妇女这样一种阶梯等级制。这种家庭等级制是整个社会等级制的缩影,也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家庭到家族到社会都有着等级制,家庭是它的起点。家庭中女子地位的低下,反映清代是男尊女卑的社会。    
    其三,清代农业型家庭有稳定封建社会制度的作用。    
    清代大多数家庭从事农业经营,它的功能最主要的也体现在组织农业生产上,其次才是抚育子女和赡养老人。它的生产功能的实现,使清代成为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社会,并使小农家庭成为社会基础。封建时代小农经济最稳定,清代家庭起着稳定社会经济结构、组织结构和社会秩序的作用,所以清代社会虽然处于近代生产的前夜,但并没有内在因素形成的突破性发展,造成了整个社会进展的迟滞。


世态剪影(二)第9节 妇女生活与缠足风习(1)

    封建社会中,财产属男子所有。社会主要财富,如生产资料的土地、牲畜、车船、农具、手工业器具以及生活上的重要资料房屋,都归男性家长所有。老家长亡故,财产由他的男性子孙继承。所以男子拥有生产资料,具有自己的经济。就是没有主要生产资料的佃农男子,也可以向地主佃种土地,也有自己的经济。老佃农亡故,儿子还可以继承他的租佃权。妇女与财产的关系,同男子的状况截然不同,她们本身处于丈夫财产的地位,哪里有什么自身的经济呢?穷家妇女,家中的财物都是家长的,本人别无长物。富室妻子,可能有较多嫁妆,甚至有一定数量的奁田,但是它在名分上属于丈夫,土地收入归丈夫家庭,而不属本人,她可能有一些首饰、银钱,但是不能独自用去投资生产,至多只能放高利贷。妇女不能作为财产继承人,丈夫的遗产由儿子承继;没有儿子,丈夫的宗族也要为她有财产的丈夫立后,以承受家业,如果他们之间合不来,寡母也只能分得一小部分财产以维持她的余年生计。清朝政府规定的寡妇再嫁,要把包括她的嫁妆在内的所有财产留给夫家,说明她没有财产继承权。至于娘家财产,嫁女更没有分润的权利。如果娘家富有而婆家贫穷,娘家可能出于至亲情意给予周济,而不能有法定的财产继承权。从总的情况看,妇女没有自己的财产,不掌握生产资料,缺乏劳动手段,因而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    
    农业是古代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妇女参加一些农业劳动。徐珂编的《清稗类钞·农商类》中说:“男女并耕之俗,广东、广西、福建最多,江苏、浙江、江西、安徽亦有之,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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