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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论法的精神-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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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5章。

④原文为

Iiotes与

Tlotie 二字,甲本各处作

Eiotes 与

Elotie。

②塔西佗在《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0章里说,从生活的快乐去看,你将分不出谁是主人、谁是奴隶。

③见沙尔旦:《波斯旅行记》。

或贞操,都听主人任意摆布。这些国家最大不幸之一,就是其中大部分人生

来就只是为另一部分人的淫逸而服务的。对这种奴役的报酬,就是奴隶们也

过着怠惰的日子。这对国家又是另一种不幸。

或贞操,都听主人任意摆布。这些国家最大不幸之一,就是其中大部分人生

来就只是为另一部分人的淫逸而服务的。对这种奴役的报酬,就是奴隶们也

过着怠惰的日子。这对国家又是另一种不幸。

①里的人们也觉得后宫是快乐的地

方。那些就只怕劳动的人们是可能在这些清静的地方找到他们的幸福的。但

是这里我们看到,这和奴隶制度所以建立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理性的要求是,主人的权力不应当超越服役的范围之外;奴隶制的目的

应该是为实际效用,而不是为骄奢淫逸。贞洁的法律属于自然法,世界各国

都应该意识到。

如果保护奴隶们的贞洁的法律对那些存在着玩弄一切的专制权力的国家

是好的话,那未对君主政体的国家不是更好么?对共和政体的国家不是更好

么?

偷巴底人的法律里有一条规定②,似乎对任何政府都是好的。这条规定是

“如果一个主人诱奸他的奴隶的妻子,该奴隶和他的妻子就都恢复自由”。

这是防止奴隶主们的淫乱而又不过于严峻的妙法。

在这点上,我没看到罗马人有良好的法制。他们任凭奴隶主们毫无限制

地放纵情欲;他们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剥夺奴隶们结婚的权利。奴隶是国家里

最卑微的部分,但是元论他们如何卑微,他们也需要有道德。加之,如果禁

止他们桔婚,那便要败坏公尺的道德了。

第十三节奴隶众多的危险

奴隶众多,在不同的政体之下,就有不同的结果。在一个专制的国家里,

奴隶众多并不是一个负担;建立在国家机体之内的政治的奴役,使人感觉不

到民事的奴役。那些叫做“自由人”的,并不比那些没有这个称号的人们自

由。而且,后一种人,即“太监”和”脱离奴籍的人”或“奴隶”差不多掌

握处理一切事务的大权,所以一个自由人的情况和一个奴隶的情况是极相近

似的。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奴隶是少是多,几乎是无关紧要的事。

但是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不要有太多的奴隶,这是板重要的,在那里,

政治的自由使人感到民事的自由的可贵。一个人被剥夺了民享的自由,也就

被剥夺了政治的自由。他看到了社会的幸福,而自己却不是这个社会的一员;

他看到了别人的安全受到法律的保障,而自己的安全却没有保障;他看见他

的主人的心灵有可能提高发展,而自己的心灵却不断地遭受压抑。时时看到

自由人,而自己却没有自由,没有一种情况更使人感到和牲畜所处的状态相

近似了。这种人自然就是社会的敌人,如果他们的人数多了,那就太危险了。

因此,政治宽和的国家常常为奴隶的叛乱所困扰,而专制的国家,却并

不常常发生奴隶叛乱,这是没有什么可奇怪的①。

第十四节武装的奴隶。。

①见沙尔旦:《波斯旅行记》,第

2卷“伊沙古尔的市场”。

②《偷巴底法》,第

1卷,第

32项,第

5节。

①原来由奴隶组成的埃及‘麦姆台克”骑兵的判乱是一个特殊的事件;篡夺帝国的就是这个民兵的团体。

武装的奴隶在君主国不象在共和国里那么危险。在君主国里,一个好战

的人民和一个贵族的团体已经足以抑制这些武装的奴隶。但是一个共和国的

单纯的公民,如果要抑制那些由于手持武器因而和公民平等了的人们,那就

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武装的奴隶在君主国不象在共和国里那么危险。在君主国里,一个好战

的人民和一个贵族的团体已经足以抑制这些武装的奴隶。但是一个共和国的

单纯的公民,如果要抑制那些由于手持武器因而和公民平等了的人们,那就

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他们制定了三种重要的法规:(一)他们废弃了禁止

①和罗马人通婚的旧习;

(二)他们规定,属于国家财政编制的一切脱离奴籍的人都要在战争时服役,

违者贬为奴隶②;(三)他们又规定,每个哥特人出征时都要把他的奴隶的十

分之一③武装起来,并带他们上战场。这个数目和留下来的奴隶相比是微不足

道的。不仅如此,这些被带到战场的奴隶并不单独自成一队,而是在军队里,

可以说,他们好象是留在家庭里一样的。

第十五节续前

如果整个民族都是尚武的话,武装的奴隶更没有什么可怕了。

按照日耳曼人的法律,一个奴隶偷窃④存放的东西,所受处罚与自由人

同。但是如果他用暴力⑤抢劫的话,他却只须把所搪的东西归还原主就够了。

对日耳曼人来说,出于勇敢和强力的一切行为都不是令人厌恶的。他们使用

奴隶作战。多数共和国总是想法子挫折奴隶们的勇气。但是日耳曼人因为对

自己有了信心,所以总想法子增加他们的奴隶的胆量。奴隶是他们从事劫惊

与获取光荣的工具。

第十六节政治宽和的国家所应采取的防备措施

一个政治宽和的国家,给与奴隶的人道待遇,能够防止它所惧怕的、由

奴隶人数太多所能产生的危险。人们对什么东西都能习惯,甚至对奴役也能

习惯,只要主人的为人不比奴役本身更使人难堪就成了。雅典人待他们的奴

隶非常宽厚;因此,在雅典,人悄从未看到奴隶曾经使国家发生任何纷乱;

但是奴隶却动摇了拉栖代孟人的国家。

人们也从未看到奴隶曾使初期的罗马人感到任何不安。当罗马人对待奴

隶失去了一切人道的威情的时候,内乱便发生了。人们把这些内乱同罗马和

迦太基固发生的布匿战争相比拟①

生活俭朴、喜爱劳动的民族对待奴隶,通常比那些厌恶劳动的民族要仁

慈些。初期的罗马人和奴隶们一块儿生活,一块儿劳动,一块儿吃饭;对待

奴隶很宽厚公平。他旧抬奴隶们最大的刑罚是让他们背着一块本叉在邻居们

的面前走过。他们的风俗已经足以维持奴隶们的忠诚。因此,并不需要法律。

①《西哥特法》,第

3卷,第

1项,第

1节。

②同上,第

5卷,第

7项,第

20节。

③同上,第

9卷,第

2项,第

9节。

④《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5章,第

3节。

⑤拉丁文原文怅‘

pervirutem”(用强力、胆敢)*,同上,第

5章,第

5节。*拉丁文强力,勇敢、美德等

是同一个词。——译者

①佛洛露斯说:“奴隶战争曾使西西里受到比布匿战争夏残酷的破坏。”

但是当罗马人日益强盛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奴隶已不再是他们劳动的伙

伴,而是他们奢华和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风俗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法律

了。他们甚至需要可怕的法律,来保障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

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之间,就如同生活在敌人之间一样。

但是当罗马人日益强盛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奴隶已不再是他们劳动的伙

伴,而是他们奢华和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风俗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法律

了。他们甚至需要可怕的法律,来保障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

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之间,就如同生活在敌人之间一样。



②,规定如有一个主人

被暗杀,刚所有在他家居住或在邻近所得到一个人的叫唤的地方的一切奴隶

都应不加区别地处死刑。在这场合,如有人为了保全奴隶的性命而给他避难



173的话,则以凶手论处③。甚至奴隶因服从主人自己的命会而杀主人的也

有罪④,那些没有阻止主人自杀的,也要受刑罚

①。如果一个主人在旅途中披

杀,那些和他在一起的和那些逃跑了的奴隶,都要处死②。所有这些法律就是

对于那些被证明无辜的奴隶也是要适用的。这些法律的目的是要激发奴隶对

他们的卞人的无比的尊敬。这些法律不是建立在民政的基础上,而是以民政

的一种流弊或缺点为依据。它们不是从市民法的公正引伸出来的,因为它们

和市民法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它们原本是建立在战争的原则上,所不同的

地方是,敌人就在国家的内部。《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是从万民法引伸出

来的、万民法认为,一个社会就是不完善的话,也要加以保存。

当官吏们觉得不得不这样制定残酷的法律的附候,就是政府的不幸。因

为他们使法律的遵守变得困难,政府不得不加重对违法者的刑罚,或怀疑奴

隶们的忠诚。一个谨慎的立法者是能够预见到成为一个可怕的立法者的不幸

的。罗马人的奴隶不能信任法律,所以法律也不能信任奴隶。

第十七节主奴关系的法规

官吏应该注意让奴隶有衣食,并须用法律加以规定。

法律应该注意,让奴隶在患病和年老时得到照顾。格老狄乌斯③规定,在

患病时被主人舍弃的奴隶如果病好

174的话,应该获得自由。这个法律保证

了他们的自由;但是还需要保证他们的生命。

如果法律准许一个主人去剥夺他的奴隶的生命的话,那未他所行使的是

法官的权力,而不是主人的权力了;因此,法律就应该规定正式的程序,才

可以避免强暴行为的嫌疑。

当罗马不再准许父亲杀死子女的时候,官吏们对子女则处以父亲所愿意

给与的刑罚①。在主人对奴隶有生杀之权的国家里,如果在主奴的关系上也存

在着类似的惯例,那是很合理的。

摩西的法律是极端严厉的:“如果有人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而对方当场

死在他的手下,他必须受刑;要是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处罚,因为奴

②见《细位尼安元老院法余》全文等。

③法律文告第

12节等,见《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

④当安东尼命令伊罗杀他的时候,这就等于命令伊罗自杀,因为如果伊罗服从他的命令的话,伊罗便要被

当做杀主人的凶手而受刑罚。

①法律Ⅰ第

22节等,见《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

②法律Ⅰ第

31节等,见同上书,第

29卷,第

5项。

③希费林:《格老锹狄斯》。

①见亚历山大帝(指罗马的“严厉亚历山大”塞维路斯)的法典《父权》中的法律第

3条。

仆是出线买的仆是出线买的175。”一个民族的民法竟和自然法相去如此之远!

希腊人有一项法律②,就是一个奴隶受到主人极端的虐待,可以要求主人

把他卖给另外一个人。罗马在未期也有类似的法律③。一个不满意自己奴隶的

主人和一个不满意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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