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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论法的精神-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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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进了监狱。”

狄欧②告诉我们,他的副官普布里岛斯、路蒂利岛斯同样为骑士们所厌

恶;所以当他回国时,骑士们便控告他曾接受贿赂,因而被判处罚金。他立

即变卖了他的财产。人们发现他的财产比人们控告他盗窃的财产要少得多,

这时他的洁白无罪已很明显;他并且退出了他的财产的各项所有权证书。他

①元老院法案就是不经人民批准,仍旧有一年间的效力。见狄欧尼西岛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占代

史》,第

9卷,第

595页;第

11卷,第

735页。

②在

630年。

③ “无田宅的贫民”。见撒路斯特:《尤古尔塔战役》,第

84章。

①断篇第

36卷,载君士坦丁·保尔菲罗折尼都斯《品德与邪恶》内。

②狄欧所着历史的断篇,载《道德与邪恶选录》内。

不顾再留在这个城里,和这类的人们在一起。

不顾再留在这个城里,和这类的人们在一起。

③,”意大利人在西西里买了大批的奴隶来耕种他们的田

地,并照管他们的牲畜;但却不给他们食物。这些可怜的人被迫以长矛和棍

棒武装自己。穿着兽皮,四周有大狗随伴,到大路上去抢劫。整个领地都受

到蹂躏。当地的人,除了在城郭内的东西而外,不能说有属于自己的东西,

没有总督也没有大裁判官能够或愿意反对这种混乱,或敢于惩罚这些奴隶,

因为这些奴隶是罗马掌理审判的骑士们的奴隶。”④但这正是奴隶战争原因之

一。我只要说一句话,就是:骑士这一行业的人,唯利是图。经常向别人提

出要求,而别人却不能向他们要求任何东西。他们冷酷无情,使富人穷困、

穷人更穷;这行业的人不应当在罗马掌理审判权。

第十九节罗马各领地的政府

三种权力在罗马分布的情形就是如此。但在备领地则远非如此。在中央

是自由的,在边疆则施行着暴政。

当罗马只统治意大利时,各地人民是作为联盟者被治理的。每个共和国

的法律都为人们所遵行。但是当罗马征服更多地方时,元老院不能直接监督

各领地,驻在罗马的官吏就不可能治理这个帝国了。这时候,就不能不派遣

大裁判官和总督到备领地去。那未,三种权力的这种协调就不再存在了。派

出去的官吏拥有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是罗马一切职位的权力的综合。我说的

是,甚至有元老院的权力,有人民的权力①。他们是专制的官吏,十分适宜于

派往遥远地区。他们施行三权,虽在罗马共和国,却无异于土耳其的总督。

——如果我可以使用这个名词的话。

我们在别的地方已经说过②,这些人在共和国内,由于事物性质的关系,

是兼有文职和武职的。因此,当共和国进行征服时,几乎就不可能推行共和

政体,并依照共和政制的形式统治被征服地。

而且,在实际上,它派去治理被征服国的官吏既拥有民政的和军事的行

政权力,他也就很有必要拥有立法的权力,因为除他以外谁能制定法律呢?

他也必须有司法权力,因为谁能离开他而独自进行审判呢?因此,共和国所

派遣的总督就必须拥有三权,象罗马各领地的总督一样。

君主国比较容易推行自己的政体,因为它所派遣出去的官吏有的拥有民

政的行政权,有的拥有军事的行政权;这样便不能产生专制主义。

罗马公民只能受人民的审判,这对罗马公民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特权。

没有这个特权的话,在各领地里,罗马公民就要屈服于总督或大裁判官的专

横权力之下。这种暴政,罗马是完全感觉不到的,因为这种暴政只施行于被

征服的民族。

因此,在罗马的世界里,同在拉栖代孟一样,自由的人极端自由,当奴

隶的人受到极端的奴役。

③断篇第

34卷,载《道德与邪恶选录》内。

④ “行政长官和副扒政宫的案件,在罗马举行审判,用拈阄的方法从骑士级内抽选审判官,而且是在他们任

领地总督期满以后才向他们宣布开审日期的。”

①他们到达各领地时就颁布自己的法令。

②第

5章,第

19节,并参看第

2、3、4、5各章。

当公民钠税的时候,征税的办法是非常公道的。人们沿用塞尔维乌斯·图

里禹斯的税例,即依据财富的多寡把所有的公民划分为六极,并按每个公民

在政府所负责任大小的比例规定税额。结果,声望大,便受高额税的苦恼;

声望小,使得到少额税的安慰。

当公民钠税的时候,征税的办法是非常公道的。人们沿用塞尔维乌斯·图

里禹斯的税例,即依据财富的多寡把所有的公民划分为六极,并按每个公民

在政府所负责任大小的比例规定税额。结果,声望大,便受高额税的苦恼;

声望小,使得到少额税的安慰。

但是当罗马纳税可以随意,或是根本就完全不纳税的时候①,各领地却正

遭受骑士们的蹂躏,骑士们那时是共和国的租税包收入。我们已经谈到他们

扰乱人民的事情;这种事情充满了史册。

米特里达特说②:“整个亚洲等待着我做它的解放者。总督们的掠夺

③,

事务人员的勒索⑤,审判中的诬陷

125,激起了人们对罗马人无比的仇恨,④”

各个领地的力量为什么丝毫没有增加共和国的力量,反而削弱了它,原

因就在这里。各个领地把罗马自由的丧失看做是自己自由的新纪元的建立,

原因就在这里。

第二十节本章结语

我愿意研究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宽和政体三权分布的情况,并根据它来计

算其中每一种政体所能够享有的自由的程度。但是探究一个题目不应穷源尽

委到了不留任何事情给讀者做。问题不应该是让人去阅讀,而应该是让人去

思考。

①征服了马其顿后,罗马便停止纳税了。

②这段演说引自特洛古斯·庞培蔓斯《世界史》,查士丁《世界史纲》第

37 卷第

4章中也谈及。

③见《反维烈斯演说》。

⑤原文

lesexac tiOne(勒索),甲乙本作

lesexeoutions(执行、债务的强制执行)。

④人们知道瓦露斯法庭是怎样的一个法庭,它激起了日耳曼人的叛乱。

第十二章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十二章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关于政治自由,我们已经从它和政制的关系加以论述,这是不够的。我

们还应从它和公民的关系去考察。

我已经说过,在前一种场合,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

但是在后一种场合,就应该用另一种目光加以考虑。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

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我们可能遇到两种情况,就是政制是自由的,而公民却毫无自由;或是,

公民是自由的,而政制却毫无自由可言。这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制在法律上

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另一种是公民在事实上自由,而在法律上不自

由。

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

律。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上,风俗、规矩和惯例,都能够产生自由,而

且某些民事法规也可能有利于自由,这在本章即将看到。

此外,在大多数的国家中,自由所受到的束缚、侵犯或摧殡往往超过宪

法所规定的范围,所以还是应该谈谈特别法,因为特别法在每种政制下,对

每个国家所可能接受的自由原则,能够起支持作用,包能够起摧残作用。

第二节公民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如果应从所有

的体系来说的话)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

或是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

这种安全从来浚有比在公的或私的控告时受到的威胁更大的了。因此公

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在过去,刑法并不是一刹那之间就达到了完善的境地的。甚至在那些人

们最追求过自由的地方,人们也并未立即就找到它。亚甲士多德①告诉我们,

在丘麦,控告人的父母可以当证人。在罗屑君王的时代,法律极不完善,以

致塞尔维岛斯·图里乌斯竟亲自把安库斯·厢尔蒂乌斯的子女判刑。这些子

女被告暗杀国王——他的岳父②。在法圣西初期备干时代,格罗大利乌斯制定

了一项法律③,规定被告非经审讯不得判罪。这证明曾经有过某些案件做法与

此相反,或是某些野蛮人民的做法与此相反。卡龙达斯开创了对于伪证的审

判④。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

关于刑事审判所应遵守的最稳妥的规则,人们在某些国家已获得的知识

以及将未在其他国家所将获得的知识,比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使人类感到关

切。

①《政治学》第

2卷,第

8章。

②塔尔克维纽斯·普利斯库斯。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4卷。

③ 56O年。

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2卷,第

12章。卡龙达斯在第

84个“奥林匹四年纪”期内在杜留姆提出

他的法律。

只有在这些知识的实践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自由来。在这方面具有最

只有在这些知识的实践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自由来。在这方面具有最

高官还要自由些。

第三节續前

单凭一个证人作证,就可把一个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

依据理性的要求,就应该有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肯定犯罪,被告加以否

认,双方备执一副,所以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解决。

希腊人和罗马人①要求在定罪时要多一票

126。我们法兰西的法律则要求

多两票

127。希腊人宣称,他们的惯例是神明所建立的②,但这是我们的惯例。

第四节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

的胜利。一切专断停止了,刑罚不是依据立法者一时的意念,而是依据事物

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

犯罪有四个种类:第一种危害宗教,第二种危害风俗,第三种危害公民

的安宁,第四种危害公民的安全。应该按照各类犯罪的性质规定所应科处的

刑罚。

关系宗教的犯罪,我指的只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犯罪,如一切单纯的亵凟

神圣罪

128之类。因为那些搅扰宗教的奉行的犯罪,是属于危害公民安宁或

公民安全性质的,应该归人危害公民安宁或公民安全的种类内。

如果按照事物的性质处罚亵凟神圣罪①,则对该罪的刑罚应为:剥夺宗教

所给予的一切利益,如驱逐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信徒来往;避开罪犯,

不和他们见面;唾弃、憎厌、诅咒他们

129。

在危害国家的安宁或安全的事件里,秘密的行动是属于人类司法管理的

范围的。但是在那些侵犯神明的事件里,只要没有什么公开的行动,削不发

生犯罪的问题;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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