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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论法的精神-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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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会议和统辖军队了。

(三)“神圣的法律”设立了护民官。他们随时可以制止贵族的计谋,

不只防止了对某个人的特殊性的侵害,而且还防止了对公共利益的一般性的

侵害。

最后,平民在公共的决议上增大了自己的影响。罗马人民是按照“百人

团”、“族区”和“部落”这三个方式来划分的。他们进行选举时就按照这

三种方式的一种召集会议,组织起来。

在第一种方式下,贵族、要人、富人、元老院──这些差不多是一回事

一一几乎拥有全部权力;在第二种方式下,他们的权力小一些;在第三种方

式下,他们的权力更小。

按百人团划分,与其说是人的划分,不如说是门第和财产的划分。全体

①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

6卷。

②拉丁文原名作

0uaeS寸

0re9parricldii(弑亲罪检官),见旁波尼乌斯:《法律的起源》,第

2卷,第

23

节等。

③普卢塔克:《布不利哥拉传》,第

6章。①拉丁文原名作

cOntiiscontnriirktI8(百人团人民会议)。

人民分作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人民分作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每团有一票表决权。贵族和要人们组成了开

头的九十八个百人团,其余的公民组成另外的九十五个百人团。这样划分的

结果,贵族们便成为选举的主人按族区划分时②,贵族就浚有同样的好处了。

但他们还是有好处的。占卜是必要的事,而司理占卜的是贵族。向人民提出

任何建议,都须首先提交元老院,并经元老院通过决议批准。但是按部落划

分时,既没有占卜的问题,也没有元老院决议的问题,贵族被排除了。

人民总是力图把习惯上依百人团召开的会议变成伙族区召开的会议;把

习惯土依族区召开的会议变成依部落召开的会议。这就使公共事务的处理由

贵族手中落入平民之下。

所以当平民获得了审判贵族的权利的时候(这种权列是从科利奥兰奴所③

案件开始的),平民主张伙部落④而不依百人团召开会议进行审判。当人们为

着人民的利益设立了护民官和市政官等新官职⑤时,人民争得按族区召开会议

来任命这些官吏。当人民的权力巩固了的时候,他们便争得

①按部落召开会议

来任命。

第十五节罗马如何在共和国级盛时期突然丧失了自由

当贵族和个民进行火热的争议的时候,平民要求制定固定的法律,使人

们不再凭一叶的意想或专横权力进行审判。元老院在抗拒很久以后,终于同

意了。人民任命了十大官来制定这些法律。因为十大官要给几乎不能相容的

集团制定法律,所以人们认为应该赋予十大官以巨大的权力。人们停止了一

切官吏的任命;并在各“人民会”中选出了十大官作为共和国唯一的执政者。

于是十大官具有了执政官的权力和护民官的权力。一种权力始他们以召集元

老院会议的权利,另一种权力粉他们以召集人民会议的权利;但是他们并没

有召开过元老院会议,也并没有召开过人民会议

121。在共和国内这十个人独

占全部的立法权、全部的行政帜和全部的司法权。罗马发出自己己屈服在同

塔尔克维纽斯时代一样残酷的暴政之下了。当塔尔克维纽斯倒行逆施的时

候,罗马对他所篡夺的权力威到愤怒;当十大官倒行逆施的时候,罗马对自

己赋予他们的权力感到惊讶。

但这是怎样的一种暴政制度啊!这个暴政制度是由一些单凭民政知识而

取得军事和政治权力的人们制造出来的。这些人在当时情况之下,需要公尺

们在国内怯懦,便于统治,但又需要公民们在国外勇敢,好来保护他们!

维珍妮的父亲,把她作为真节和自由的牺牲品。她死亡时的悲惨景象使

十大官的权力宣告消亡。每个人都自由了,因为每个人都曾经受到了侵害。

每个人部成为公民了,因为每个人都感到自己是元老。元老院和人民又恢复

了过去所交抬可笑的暴君们的那种自由。

①参看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1卷,第

43章;狄欧尼西岛斯·哈利卡尔拿苏断:《罗马古代史》,



4、7卷。

②狄欧尼西乌斯·哈刊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9 卷,第

598页。

③同上,第

7卷。

④这是违背以前习惯的,见狄欧尼两乌斯·哈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5卷,第

320页。

⑤同上,第

6卷,第

410411面。

①从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断:《罗马古代史》,第

9卷,第

605页。

罗马人民比其他人民更易于为悲惨景象所激动,鹿克里蒂亚染血的尸体

的悲惨景象结束了王权制度。债务人遍体鳞伤,出现于大庭广众之中,便引

起了共和体制的变更。目睹稚珍妮的死,促使人们驱逐十大官。要把曼利乌

斯判刑就必须不止人民观看他曾保卫过的卡比多尔神殿。凯撒沾满了鲜血的

长衣,使罗马重新受到奴役。

罗马人民比其他人民更易于为悲惨景象所激动,鹿克里蒂亚染血的尸体

的悲惨景象结束了王权制度。债务人遍体鳞伤,出现于大庭广众之中,便引

起了共和体制的变更。目睹稚珍妮的死,促使人们驱逐十大官。要把曼利乌

斯判刑就必须不止人民观看他曾保卫过的卡比多尔神殿。凯撒沾满了鲜血的

长衣,使罗马重新受到奴役。

在十大官治下没有可以争执的权利;但是当自由恢复时,人们看到嫉妒

又产生了,只要贵族还剩有什么特权,平民就加以剥夺。

如果平民只满足于剥夺贵族的特权而不侵害贵族的公民资格本身的话,

害处还叮以少一些。当人尺按照族区或百人团召集会议时,元老院议员、寅

族和平民都参加了。在争执中,平民争得了一点①,就是不需要贵族和元老院,

平民可以单独制定法律,即所谓“平民制定法”;制定这种法律的人民会称

为部落人民会。因此在某些场合,贵族②完全不能参与立法③,而服从国家另

外的一个团体的立法权。这是自由的狂热。人民为了要建立民主政治,反而

破坏了民主政治的原则本身。这样过分的一种权力看来必将毁灭元老院的权

力。但是罗马有一些令人赞美的制度,尤其是其中的两种制度:一种调整了

人民的立法权,另一种限制了人民的立法权。

监察官和他们以前的执政官①可以说是每五年把人民的整个机构重新组

织改建一次;他们对具有立法权力的机关本身也进行立法。西来罗说:“监

察官提贝留斯·格拉古不用雄辩的力量,而是说一句话,做个手势,就把脱

离奴籍的人放进这个城市的部落中去了;如果他没有这样做,那末我们今天

勉强维持着的这样一个共和国早就不存了。”

另一方面,元老院有权力设立一个独裁官,而把共和国从人民手中剥夺

了去;在独裁者面前主权者低头,最平民化的法律②也哑然无声了。

第十七节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人民对自己的立法权,是那样多疑善防,但对自己的行政权却不那么在

意。他们把行政权几乎完全交给元老院和执政官们;他们几乎只保留了选举

官吏以及批准元老院和将军们的行为的权利。

罗马的欲望是发号施令,罗马的野心是征服一切。它过去强取豪夺,这

①狄欧尼西乌斯·哈刊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11卷,第

725页。

②依照“神圣的法律”,平民可以不要贵族参加他们的会议而单独制定“平民制定法”。见狄欧尼西乌斯·哈

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6卷,第

410页;第

7卷,第

430页。

③根据驱逐十大官后制定的法律,贵族须服从“平民制定法”,虽然他们不能参加投票。见狄特·李维:

《罗马编年史》,第

3卷,第

55章及狼欧尼两乌纫·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11卷,第

725

页。这项法律义为独裁民普布里乌斯·菲洛在罗马

416年制定的法津所认可。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

史》,第

8卷,第

12章。

①罗马

342年,执政官们仍然作人口分级调查,一如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皮》第

11卷

所说。

②例如那些准许将一切官吏的命令提请人民公断的法律。

时仍然是强取豪夺。它不断有大的事情发生:不是它的敌人阴谋反对它,就

是它阴谋反对它的敌人。

时仍然是强取豪夺。它不断有大的事情发生:不是它的敌人阴谋反对它,就

是它阴谋反对它的敌人。

元老院握有极大部分行政权,所以波利比乌斯③说,外国人都以为罗马是

一个贵族政治的国家。元老院处理国家的财政,并且招人承担租税的征收;

它是同盟国间争执的仲裁者;它决定战争与和平,并在这一方面领导执政官

们;它规定罗用军队和盟国罩队的数目,把领地和平队分配输执政官或统辖

军队的执政官们,并在统辖期满时任命继任者;它决定凯旋的荣典,接受和

派遣使节;它册立各盟国的君王,对他们进行奖惩和审判,授予或剥夺他们

作为罗马人民同盟者的称号。

执政官们募集他们应率领作战的军队,他们统率陆军或海军,支配备盟

国;他们在备领地握有共和国的全部权力;他们允许战败的人民来议和,强

迫被征服者接受条件,或把事情提交无老院处理。

在早期,当人民在某种程度上参媾和与战争的时候,他们所行使的与其

就是立法权不如就是行政权。他们几乎只是批准国王们和国王制以后的执政

官或元老院所做的事情。他们远非战争的决定者,我们看到执政官或无老院

往往不顾护民官的反对而进行战争。们是,当人民为繁荣所陶醉时,人民便

扩大自己的行政权力。于是,人民自己委派军团将校①,这些将校以前是由将

军们任命的;在第一次布匿战争的前夕,人民规定只有他们自己有权宣战。②

122。

第十八节罗焉政府中的司法权

司法权曾经被赋予人民、元老院、官吏和某一些法官。我们应该看一看

这种权力是如何分配的。我从民事案件说起。

国工被逐后,执政官们①掌理司法,继执政官之后,由裁判官们掌理司法。

塞尔锥乌斯·图里扁斯放弃了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砌执败官们除了极少的案

件②而外,也不审理民事案件,~一由于这个椽故,人们称这类极少的案件为

“非常案件”③一一执政官们满足于仅仅任命法官和组织掌理审判的法庭。从

③《历史》,第

6卷。

①罗马

444年事,见伙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一代史,第

9卷,第

30章。因为对波斯的战争已

有危险迹象,所以元老院决议停止这项法律的行使,并得到人民的认可。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

第五代史,第

2卷(第

42卷,第

31章)。

②佛兰舍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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