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第3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以需要迅速虚理的事情为封象。罗马護民官》擁有不当的权力,他们不但可
以箱制立法而且可以牵制行政,结果造成极大的弊害。
不过,虽然在一个自由国家中,立法权不应有箝制行政权的权利,但是
它却有权利并应该有权利审查它所制定的法作的实施情况;英格兰政府比克
里特和拉栖代孟优越的地方,就在于此。克里特的国家评议员和拉栖代孟的
①甲乙本都为“几乎总是”。
民选长官关于他们的施政情况都不必提出报告”。
民选长官关于他们的施政情况都不必提出报告”。
果真这样的话,国家就不是一个君主国,而是一种没有自由的共和国了。
但是执政者如果没有坏的辅弼人员的话,他的施政是不会腐败下去的。这种
坏的辅弼人员身为臣宰,而憎恨法律,虽然他们作为“人”来说,是受法律
保护的。这种坏的臣宰应该受到追究与惩罚。英格兰政府优于尼得的政府的
地方就在于此。尼得的法律不许传审民政官①,——刨使在他们卸任以后②山
是如此,人民所受的冤屈永远得不到伸平。
虽然一般说来司法权不应该同上法权的任何部分结会,但有二种例外,
这是根据受审人的私人利益的。
显贵的人容易遭人忌妒;他们如果由平民来审判,就要陷于危险的境地
而不能享有一个自由国家最渺小的公民所享有的受同等入裁判的特权。因
此,贵族不应该被传唤到国家的普通法院,而应该被传唤到立法机关由贵族
组成的那部分去受审。
有时会发生一种情形,就是法律既是明智的又是盲目的,因而在某些场
合变得过严。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过是
一些呆板的人物,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所以,
我们刚刚提到的立法机关的由贵族组成的部分郎贵族院,在审判贵族的场合
是一个必要的法庭,而在缓和法律威力的场合也是个必要的法庭,即它有最
高的权力,为着法律的利益,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而缓和法律的严峻。
有时会发生另一种情形,就是某个公民在公务上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而
犯了普通法官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但是,一般说来,立法权不能审判
案件;尤其在这种特殊的案件里,它所代表的人民就是利害关系的一造,更
不能审判了。因此,它只能做原告。
但它向谁提出控告呢,它是否要屈尊地向法院提出控告呢?一法院是比
它低的机关,而且和它同样是由人民所粗成,将要为这样一个有势力的原告
的权威所左右。不,它不向法院提出控吉,为了保持人民的尊严和被告个人
的安全,立法机关代表平民的部分郎众议院应向同机关代表贵族的部分郎贵
族院提出控告,后者和前者既无相同的利盆,也无相同的欲望。
这是英格兰政府优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的地方;后者的弊病是,人民同
时是法官又是控告者。
如上所述,行政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否则,它便将失去
它的特权。但是,立法如参与行政,行政也同样要丧失它的权力。
如果国王通过“裁定权”来参与立法,自由就不复存在了。不过,它又
必须参与上法以自卫,所以他应当通过“反对权”来参与立法。
罗马败体的变更,就是因为拥有一部分行政权的元老院和拥有另一部分
行政权的官吏,部不具有人民所享有的“反对权”。
①这是人民每年选出的民政官,见伊田·德·拜占庭的著作。
②在罗马,官吏任期满后,是可以被控告的,见狄欧尼西乌斯 ·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9巷中
的护民官格奴梯岛斯案。
这就是英格兰的基本政制: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
这就是英格兰的基本政制: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
它们前进,因此它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了。
行政权仅能通过“反对极”参与立法,而不能参加立法事项的辩论。它
色甚至无须提案,出为它既然总是可以不批准决议案,它就能够否决它所不
愿意人们提出的议案。
在某些古代共和国中,人民集体讨论国事,行政者同人民一齐提案一齐
辩论,那是自然的,否则;决议一定混乱不堪。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税收的权力,而不只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
由就不再存在了,因为这样的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
质的权力了。
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国家的税收,而是一次地作成永久性的决定,
立法权便将有丧失自由的危险;因为如果这样则行政权便将个再依赖立法权
了;又行政权既取得这种永久性的权利,则这个权力到底是它所固有的,或
是他人授与的,对它就无关紧要了。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而交付给行
政权以统率陆海军兵力的权限,乃是一次做出永久性的决定的话,结果也是
相同。
为防止行政权的压迫行为,交托给它的军队就应该是由老百姓所组成
的,并具有老百姓的精神,象马利乌斯以前的罗马一样。要做到这一点,只
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军队中服役的人要有相当的财产;作为他在行为上
应对其他公民负责的保证,服务期间又应以一年为限,象罗马的制度那样另
一种是,往设有常备军而乒士是由国内最卑贱的人充当的场合,立法权应有
随时解散军队的权利,兵士应与人民杂居,不另设幕营、兵房和堡垒。
军队一经建立,就不应直接听命于立法机关,而应听命于行政;这是事
物的性质决定的,因为军队的事业是行动多于议论的。
人们在思想中总是重勇敢而轻怯懦,重活泼而轻矜慎,重武力而轻谋略。
不队总是轻视元老院而敬重军官。他们不重视立法机关的命令,因为他们认
为立法机关是一些懦夫组成的,因此不配指挥他们。所以如果军队完全从属
于立法机关,那未政府便将立即变成军事性的了。如果不变成军事性的话,
那一定是由于某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军队经常是分散的;或是分成许多军团,
各军团属于不同的个别省分;或是备主要城市形势险要,便于防守,而无需
军队。
荷兰比威尼斯更为安全;它可以淹死叛军,可以饿死叛军。因为叛军所
占据的城市不能养活他们,因此生活陷于危殆。
如果在军队由立法机关节制的场合,某些特殊情况防止了政府变成军事
性质的话,仍旧不免要遭遇到其他困难:即不是军队毁灭放府,就是政府削
弱军队②。
如果是政府削弱了军队,那必然是由于一种十分不可避免的原因所造成
的。也就是说,是由于政府本身的弱点产生山来的。
试读塔西陀的伟大著作《日耳曼人的风俗》,就会发现,英国人是从日
②甲乙本没有这一段及下一段。
耳曼人那里吸取了他们的政治体制的观念的耳曼人那里吸取了他们的政治体制的观念的。这种优良的制度是在森林中被
发现的。
人世间的一切事物都有一个终结,我们所谈的这个国家也终于有朝一日
会失去自由,幽会陷于灭亡。罗马、拉栖代孟和迦太基都已灭亡得干干净净
了。当立法权比行政权更腐败的时候,这个国家就要灭亡。
探究英国人现在是否享有这种自由,这不是我的事。在我只要说明这种
自由已由他们的法律确立起来,这就够了,我不再往前追究。
我无意借此眨抑其他政体,也并非说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应当使那些只
享有适中自由的人们威到抑郁。我怎能这样说呢?我认为,即使是最高尚的
理智,如果过度了的话,也并非总是值得希求的东西,适中往往比极端更适
合于人类。
哈林顿“‘在所著《大洋国》一书中,也会研究过“一国政制所可能达
到的最高度自由”的问题,不过,我们可以说,他只是在误认了自由的真面
目之后才去寻找自由的;虽然拜占庭的海岸就在他的眼前,他却建造起卡尔
西敦
12。
第七节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
我们所熟悉的一些君主国,不象刚刚敲过的那个君主国那样。以自由为
直接目的;它们所追求的不过是公民、国家和君主的光荣。然而,从这种荣
誉中却产生出一种自由精神,这种自由精神在这些国家里所能成就的伟大事
业和所带来的幸福,#不亚于自由本身。
在这些国家中,三权的划分和建立并非以上述那个国家的败制为模范。
海一个国家的权力有它独自的分法,依照这分法,三仅都或多或少地接近于
政治自由;要不这样的话,君主政体便蜕化为专制政体。
第八节关于君主政体,古人为什么没有很清楚的概念
古人不知道有以贵族团体为基础的政体,更不知道有以全国代表组成的
立法机关为基础的政体。希腊和意大利共和国是一些城邦,备有自己的政府,
它们的公民就在自己的城墙内集会。当罗马人兼并所有这些共和国以前,在
意大利、高卢、西斑牙和德意志,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有国王;这些地方,都
是些小民族或小共和国;甚至非洲也从属于一个人共和国;小亚细亚则被希
腊居留民所古颁。所以那里找不到城市代表的实例,也找不到国家议会的实
例;必须到波斯才能看昆君主统治的政体。
当时的确有过联邦共和国,几个城市选派代表参加同一个议会。但是我
要指出,建立在这种仲类型的政制上的君主国是不存在的。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国的最初雛形是这样形成的。大家知道,征服罗马帝
国的日耳曼各民族是十分自由的民族。关于这点,只须一读塔西佗的《日耳
曼人的风俗》就够了。这些征服者分布到全国各处,他们大都住在乡村,很
少住在城市。当他们住在德意志的时候,他们可以召集整个民族的会议,当
他们散处在被征服地的财候,便不能再这样做了。但是全民族仍需要象进行
①塔西陀在《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1章中说:“小事问首长,大事问详众;因此平民作主,首长实行。”
征服前那样讨论国画,于是他们通过代表们做这件事情,这就是我们哥特式
政体的起源。它起初是贵族政治和君主政体的混合。当时有一种弊病,就是
在那里平民都瀹为奴隶。但它是一种好的败休,本身具有变成更好的政体的
可能性
征服前那样讨论国画,于是他们通过代表们做这件事情,这就是我们哥特式
政体的起源。它起初是贵族政治和君主政体的混合。当时有一种弊病,就是
在那里平民都瀹为奴隶。但它是一种好的败休,本身具有变成更好的政体的
可能性。颁发奴隶释放书状的习惯刚刚形成;而且不久人民的民事上的自
由、贵族和僧侣的特权、国王的权力三者之间便形成了一种高度的协调,所
以在上述政体的存续期间,我想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能够象欧洲各地的政府
那样宽和的了。一个征服民族的政体的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