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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论法的精神-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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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大、偏见的人们,是不会产生任何印象的。至于事物间的联系,他们是不

会探寻、预见,甚至想象到的。政治同它的各种动力和法律,在这种政体之

下,必然是有局限性的;政治的治理和民事的治理是祥的简单。

一切都简化为:使政治、民事的管理和君主家庭的管理相调和,使国家

的官吏和君主后宫的官吏相调和。

这样一个国家,如果四面为沙漠所环绕,和它的叫做野蛮的民族们隔离,

并能够把自己看做是肚界上唯一的国家的时候,那是再好不过的情况了。它

不能倚靠罩队,所以最好是破坏自己一部分的国土,以资隔离。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恐怖的目的是平静。但是这种平静不是太平。

它只是敌人就要占领的城市的缄默而已。

力量并不在国家,而是在建立国家的罩队,所以要防卫国家就必须保有

军队;不过军队对于君主是可怕的。那末我们怎样才能使国家的安全和君主

人身的安全相调和呢?

请看,俄罗斯的政府以何等的辛勤,企图脱离专制主义。专制主义对于

它要比人民沉重得多了。它解散了鹿大的队伍

55减轻了刑罚,建立了法院,

开始博授法律知识,训育人民,但是还有一些特殊因案存在,这些因素也许

要再把它拖进它企图逃脱的苦难中去。

在专制的国家里,宗教的影响比什么都大。它丛恐怖之上再加恐怖。在

伊斯兰教诸帝国里,人民对君主非常尊敬,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宗教的关系。

宗教纠正了一些土耳其的政制。土耳其的臣民并不以其国家的显耀与强

盛而威到光荣;他旧和国家的联系是通过宗教的力量和原则的。

如果一个君主宣告自己是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和一切臣民遗产的继承者的

话,那未他的国家便是一切专制国家中最抬自己添加烦恼的国家了。农业常

常因此而廢弛。如果君主又从事买卖的话,则各种工业也都要遭受毁灭。

在这种国家里,什么也不修复,什么也不改进①。盖房子只够居住便罢;

不挖濠沟,也不栽树;什么东西部取自大地,但不还抬大地任何东西。全都

是荒无的地方,全都是沙漠。

倘使用法律屡除土地所有权和财产的继承,你想是不是就能减少大人物

们的贪婪和悭吝呢?不能。这种法律反而会刺激这种黄婪和俚吝。大人物们

不免要使用千百种的压迫手段,因为他旧想,他们所能够据为己有的,只有

金和银了;金和银,他们能够掠夺,又能够隐藏。

因此,要防止国家的完全瓦解的话,用一些既成的习惯去节制君主的贪

欲,是个好办法。所以土耳其的君主通常只从老百姓的遣产②中抽取白分之

三,就认为满足。但是,因为他把绝大部分的土地给了他的军队,自己却有

任意处分的权限;因为他在帝国的军官死亡时攫取他旧所有的遣产;因为他

取得那些死而无嗣的人们的时产的所有权,又因为女于只有用益权;——因

为这些缘故,国家大部分财产的占有都是不稳定的。

按照班谭

56的法律,国王取得遣产,甚至连被继承人的妻子儿女及住宅

①据沙尔且说,波断没有参政院。

①见李果:《奥托曼帝国》,

1678年版,第

196页。

②见《拉栖代孟的今昔》论土耳其人的财产继承;又李果:《奥托曼帝国》。

也在内也在内。老百姓为着要避免这种法律的最残酷的规定,不得不让他们的子女

在八岁、九岁、十岁甚至更小的时候就成婚,以免成为父亲的遣产中不幸的

一部分。

在没有基本法的国家,王位的继承是不能固定的。君主从自己家族之中

或家族之外选择一个王位继承者。郎使建立长子继付制也是没有用的;君主

总是可以选择一个别人的。王位的继承者有时是由君主自己宣布的,有时是

由他的臣子们宣布的,有时是经过内战宣布的。这就是专制国家比君主国家

容易瓦解的一个原因。

王室的每一个太子都有披选择为王的同样资格,所以一个太子登极为

君,就首先把兄弟们绞死,土耳其就是如此。或者是把兄弟们的眼睛都挖掉,

波斯就是如此。或者是使他们变成疯子,莫队儿就是如此。如果不使用这些

预防方法,——例如在摩洛哥,则王位空缺时,可怖的内乱便跟着到来。

按照俄罗斯的宪法①,沙皇可以从皇室或是皇室之外,选挥他所中意的继

承者。这样的一种继承制度产生了千百次的革命,并使得帝位颠簸不定,这

种帝位的不定性叮以和该国傅位的武断性相比拟。王位继承的顺序是人民应

该知道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所以最好要用最显著的事实为依据,例如依据

出生和出生先后的一定顺序。这种办法可以杜绝阴谋,压制野心。一个软弱

的君主,将不必再为继承罔题而焦虑;临死时人们也不必让他说话了。

王位继承有基本法律规定的时候,便只有一个太子可以继承大统,他的

兄弟们无论实际上或表面上都没有权利和他争夺王冠。兄弟们不能假借或利

用父亲的私人的意旨。所以国王的兄弟也就不再比其他任何一个臣民更有被

逮捕或杀戮的问题了。

但是在专制国家,国王的兄弟是国王的奴隶,又是国工的劲敌,所以为

着谨慎起见,就把国王的兄弟幽禁起来,伊斯兰教国家尤其是如此。伊斯兰

教国家的宗教认为胜利或成功是上帝的裁判。所以这些国家浚有法律上的元

首,只有事实上的元首。

在那些太子们都知道如果不当皇帝便要被幽禁或被处死的国家里,篡夺

王位的野心所受到的激励远远超过我们欧洲各国家。

在我们欧洲的国家里,没有当上国王的太子们都享有一定地位。这个地

位即使不能充分地满足他们的野心的话,也大可满足他们的不过分的欲望。

专制国家的君主们时常败坏婚姻制度。他们通常娶了许多妻子,尤其是

在世界上专制主义可说已经生了根的那块地方——亚洲,他们子女太多,所

以几乎不可能爱护他们,儿子们之间也没有兄弟之爱。

帝王的家庭就象国家一样。它本身太软弱,而它的首领太有权力。它看

来庞大,但瞬息间就可能灭亡。阿尔达克塞尔克塞斯①把他所有的儿子全部杀

光,因为他们阴谋反对他

67。五十个儿子都阴谋反对父亲,似乎是不可能的;

要是说这个阴谋是因为他拒绝把他的妃子让给他的长子,那要是不可能的。

这样想反而比较合理些,就是:这事件是出了东方的后宫的某些阴谋。这些

后宫是非欺、叛逆和奸计在不声不响中支配着的地方;是黑暗能罩着的地方;

③《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1卷。秘古的法律比较不那么残忍;如果有子女时,国王只承继

其三分之二。见同节,第

3卷,第

1页。

①参看俄罗斯的各种不同宪法,尤其是

1722年的宪法。

①见查土丁:《世界史纲》。

在那里,一个年迈的君主,一天比一天昏庸起来,便是宫中的第一个囚犯。

在那里,一个年迈的君主,一天比一天昏庸起来,便是宫中的第一个囚犯。

第十五节續前

气候炎热的地方,通常为专制主义所能罩。在这种地方,情欲早动而早

衰①,智力成熟得早,浪费时产的危险较少,使自己成名的便利较少;年青人

就关在家里,彼此之间来往较少。他们比欧洲气候下的人结婚得早,所以也

就成年得早。土耳其以十五岁为成年②。

那里无所谓财产的让与。在一个没有固定财产权的国家,人民依赖自身

多于依赖财产。

财产的让与,在政治宽和的国家,自然是许可的③。在共和国更是如此,

因为它对公民的正直有铰大的信任,又因为这种政体激励温仁宽厚;这种政

体似乎是每个国民所最喜爱的。

假使罗马共和国的立法者曾经建立了财产的让与制度④的话,就不致发生

那么多的叛乱和民事纠纷,也就不必经历这些灾祸的危险和补救的困难。

在专制国家,由于人民的贫困与时富的不稳定,自然产生了重利盘剥。

每个人的放款所胃的危险越大,他的钱的价值也就越高。因此,这些不幸的

国家到处是苦难;一切都被掠夺,甚至告贷的门路也断绝了。

所以在这种国家里,商人不能经营大规模的贸易,他的收入仅仅足以蝴

口。如果他购进大批货物的话,则购货资金利息上的损失将要多于从货物所

可赚得的线。因此,这种国家是几乎没有贸易法律的。法律被减缩到仅仅剩

些警察法规而已。

一个政府,如果没有做不正义的事情的爪牙,便不致成为一个不正义的

政府。但要这些爪牙不抬自己捞一把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

贪污便是当然的现象。

在这种政体之下,贪污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所以没收财产是有用处的。

没收可以安慰人民。没收得到的钱是很可观的寅税,是君主不可能从雕敝不

堪的人民征收得到的。而且,在这些国家里,没有一个家庭是君主乐意保护

的。

在政治克和的国家里,情形是完全不同的。没收会使财产权不稳定,会

①参照本节第

14章,论《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②拉基列弟埃尔《拉栖代孟的古今》,第

463页。

③信用破产的和解金也是如此。

④这个制度到了茹利安法(“财产的让与”项下)才建立。人们因此可以免除坐监;财产的让与也因此不

是可耻的事了。见《法典》,第

2卷,第

12章。

掠夺无辜的子女;会在应该惩罚一个罪犯的时候摧毁整个家庭。在共和国里,

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

掠夺无辜的子女;会在应该惩罚一个罪犯的时候摧毁整个家庭。在共和国里,

剥夺了一个公民必要的物质生活,便是做了一件坏事,就是破坏平等,平等

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罗马法律②规定,除了最重大的叛逆罪而外,不得没收财产。仿效这项法

律的精神,把浚收限制在一定的犯罪上,这当然是很明智的事。布丹③很正确

地说过,在地方的习惯规定有夫妻各人的私有财产的国家,没收应当只适用

于取得的财产。

第十六节权力的授与

在专制败体的国家,权力是全部授与了受权力委任的人的。宰相就是专

制君主本身;每一个个别的官吏就是宰们本身。在君主政体的国家,权力的

行使就比较不那样迅速;君主授与权力,但又加以节制①。他对权力分配的方

法是,当他把权力的一部分授与别人时,就必定抬自己保留更大的一部分权

力。

因此,在君主国里,城市的首长虽由省长管辖,但由君主管辖的地方更

多些;军队里个别的军官对将不的服从不能大于对君主的服从。

多数的君主国家都明智地规定,那些指挥权稍稍广泛的人,不得隶属于

任何军团,因此,他们要有君主特别的命令才能进行指挥,他们可以被任用,

也许不被任用,他们可以说是在役,但也可以说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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