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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日本关东军侵华罪恶史-第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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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制度主要分为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在法律上是根据《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确立起来的。《纲要》规定:“带有国防的或公共公益的性质之重要事业,以公营或令特殊会社经营为原则”。特殊会社是根据伪满的特别立法、或与其他国家(主要是与日本)签订的条约而设立的会社。它与一般会社不同之处在于“国家”对于企业的监督权和垄断权,具体表现为人事任免权和资本投资权。准特殊会社,虽然不像特殊会社那样有特别法依据,但与日伪政府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有:一是由伪满政府出资,二是伪政权批准成立时附以命令性条款,三是在会社章程中规定有政府干涉权。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在形式上(主要是法律依据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行“国家统制”的实质上基本相同。都是根据经济统制的“一业一社”的原则,在国家的指导下实行行业垄断。这种会社实质上是追随国家政策而行动的经济机构,是国家的代行机关。由于伪满的傀儡性和殖民地位,它也就成为日本帝国主义殖民侵略和经济掠夺的机构,人们称之为“国策会社”。特殊会社制度也就是在日本军事占领下的完全为日本帝国主义服务的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为形式的经济制度。    
    在伪满政权建立不久就开始出现了特殊会社。1932年6月设立的“满洲中央银行”就是最早的特殊会社。继之又设立了准特殊会社“满洲航空会社”和“奉天造兵所”(兵工厂)等。到1933年《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公布以后,特殊会社发展迅速。至1936年末,伪满有特殊和准特殊会社29个,其数量不到新设173家伪满法人的1/6,而资本总额却占2/3。更突出的是在这29家特殊和准特殊会社中,有满铁“关系会社”21个,占据绝对优势。在总计全东北新设455家公司中,满铁“关系会社”为29家,在数量上仅占627%,而“公营”资本总额却占5257%,实缴资本总额占544%《满铁史》,第652~653页。;可见,满铁“关系会社”地位的重要和规模之巨大。    
    事实上,1932~1937年,日伪推行经济统制政策,是以满铁为中心进行的。满铁通过发展“关系会社”,使势力大大增强,成为这一阶段日伪“经济开发”的主角和实行经济统制的骨干,从资本角度看,满铁借助参与制,支配了伪满国家资本,扩大了满铁资本的统治范围,在这方面关东军充当了清道夫。从管理和使用资本的角度看,关东军利用满铁资本推行经济统制政策,满铁充当了关东军的钱柜和伪满的助手。满铁新设“关系会社”的主要特征是,这些企业多为日本军阀急需的“具有国防经济意义的工业”和化学工业。满铁通过以工矿业垄断为主导,并实行超越“一业一社”的多行业渗透,成为超级特殊会社。加上原有的“关系会社”,在东北的“关系会社”达到67个,遍布伪满各主要产业部门。可以说,满铁通过“关系会社网”,完全垄断了伪满初期东北的经济命脉。    
    特殊会社是根据日伪的“国策”而设立的,都是伪满重要产业部门的企业。根据前述的《关于一般企业的声明》,伪满逐渐将企业划分为三大类:一是所谓“国营、公营”或特殊会社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共22种,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特殊银行、邮政、铁道、电信、电话、航空、矿业、钢铁、电力、兵器、火药等;二是须经许可(认可)才能经营的企事业,共24种,主要有普通银行、保险事业、地方铁道、海运、渔业、汽车、烟草等;三是可以自由经营的企事业,共21种,主要有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制糖、纺织、皮革、一般机械等。    
    在上述分类中,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属于第一类,所经营的都是属于经济命脉性质的金融、交通、重工业和军事工业等部门。在金融部门,除伪满中央银行外,有满洲兴业银行。在保险部门,有满洲生命保险会社,在交通通讯部门,有满洲电信电话会社和满洲航空会社。电力部门有满洲电业会社。兵器制造业有奉天造兵所和火药贩卖会社,汽车制造业有同和自动车会社。液体燃料制造业有满洲油化会社、满洲动化会社和大同酒精会社。钢铁业有昭和制钢所和本溪煤铁公司。矿业有满洲矿业开发会社和满洲炭矿会社等。电业有满洲电业株式会社。此外,像日本商事会社、满洲拓殖会社等,在经济的流通领域和特殊部门也设立了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    
    从资本构成看,特殊会社是所谓半官半民企业。伪满政府投资约占1/3。其中一半是以事变时夺取的中国官产的现物作为资本投入的。私人资本主要是日本垄断财阀的资本。这样,“资本主义的巨大力量和国家的巨大力量联合为一个机构”《列宁全集》,第3卷,第75页。;形成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伪满经济就是这种国家极端统制与垄断资本相结合的典型,也是日本法西斯主义战争经济的重要特点。    
    


第七部分:关东军与伪满经济伪满军的造反(5)

    四所谓“日满经济一体化”    
    与统制经济相适应,所谓“日满经济一体化”是伪满经济的又一特点。如果说“九·一八”事变之前。日本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以满铁为主体)在东北扩张殖民权益,企图独霸东北的资源和市场的话,那么事变后日本法西斯便通过武装占领把东北变为日本的殖民地,利用武力控制下的伪满政权,强制推行所谓“日满经济一体化”,完全独占了东北的资源和市场,使伪满经济成为日本经济的附庸。    
    “九·一八”事变后,关东军确定了以“独立国家”形式把东北变为日本的殖民地。在加紧制造伪满政权的同时,也着手制定致力于将来“日满经济合作”的政策,1932年1月,关东军最后决定了建立伪满政权的方案,并经军部中央批准,确定了《中国问题处理方针要纲》,明确提出“彻底改善满蒙经济结构”,“使帝国与该地成为共同的经济体系”。《太平洋战争ヘの道·资料篇》第172页。伪满政权建立后,统制经济和“日满一体化”成为日伪推行的两大经济政策,加快了“日满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首先,日本内阁成立了受总理大臣监督的“对满蒙实行策审议会”,负责起草、审议包括经济政策在内的“对满”各项施策。不久还设立了日满产业统制委员会,专门审议有关“日满产业统制事项”。到1933年3月,以伪满政府名义发表了《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将“日满共存”作为四大根本要旨之一,这表明伪满政权以法律形式承认了“日满经济一体化”。9月关东军参谋长小矶国昭强调“满洲国”经济的根本方针是:“使日满经济合理化,并融合为一个整体;谋求平战两时期日满两个国家发展和国民生活之稳定。”《满洲国史·总论》,中文本,第397页。1934年3月,日本政府决定了《日满经济统制方策要纲》,提出了日本与“满洲国”之间密不可分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日本统制伪满经济的总方针和各项政策。其要点:第一,“满洲国与帝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应“使日满经济合理融合为同一组织体”;第二,根据“因地制宜主义”原则,使“我国(日本)资本与满洲资源有效地联系在一起”;第三,对于“帝国国防上要求所制约的”产业和资源,必须“使之置于帝国的实权之下加以统制”。并且对“日满”各经济部门的关系及其统制方法、范围等做了详细规定。《现代史资料》(7),第593~597页。其根本点就是在日本的统制下,使伪满经济附庸化,实现所谓“日满经济一体化”,为侵略战争服务。    
    根据上述政策,日伪加紧进行“日满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建设。1935年7月,随着日本“在满”殖民机关的统一和伪满行政机构的调整,关东军撤销了“经济统制中枢”特务部,日伪满间签订了《关于设立日满经济共同委员会的协定》,宣布成立“日满经济一体化”的协调咨询机构——日满经济共同委员会。“协定”规定:该委员会应“两国”政府之要求,“对有关日满两国经济联系上的重要事项和日满合办特殊会社业务监督上的重要事项”提出咨询;凡属咨询事项,未经委员会提出意见不得办理;委员会可对“两国经济的合理融合”提出建议。这里的所谓进行“咨询”和“建议”,无非是要求伪满政权贯彻日本法西斯的意图。从该委员会的组成看,日本方面以关东军为主要代表,伪满方面由伪外交、财政、实业三部的汉奸大臣作为主要代表,其实权完全由关东军操纵。该委员会实际是日本侵略者以“两国”名义控制伪满经济的公开机关。《历史的毒瘤》,第155页。    
    所谓“日满经济一体化”,实质是日本资本的垄断化。“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为日本殖民地,其在经济上的突出表现,就是日本把东北变为它所独占的投资场所。一方面日伪当局通过各种手段排斥外国资本,一方面千方百计打击中国民族资本,使日本资本垄断了东北经济。事变当时,日本通过各种侵略手段,使日本在东北的投资急剧增长,达到17亿多日元,占外国在东北投资总额24亿多日元的723%。其他外国资本主要有苏、美、英、法等国,其中苏联资本占各外国投资总额的243%。《满洲开发四十年史》中译本,(上),第43页。事变后,日本把苏联作为首先排斥的对象,在其精心策划下,1935年3月苏联被迫出卖中东铁路,使苏联在东北的资本数量急剧减少。英、美、法等国资本也大为减少。到1935年5月,日本以外的外国资本额由事变前的669亿日元,减少到104亿日元。对于中国民族资本,事变前由于帝国主义资本的排挤和压迫,中国民族资本力量较弱,只是在一些加工部门,如制粉、制油、酿酒、纺织等行业,具有一定规模。事变后,日伪当局实行经济统制,以日本垄断资本排挤与吞并中国民族资本,使之基本处于慢性萧条状态。与上述情况相反,日本资本却大量涌入东北,在1932~1936年五年中,日本对东北的投资总额达116亿多日元,相当于事变前25年投资总额的664%。杜恂诚:《日本在旧中国的投资》,第53页。    
    日本资本在东北的迅速增长,是日伪当局推行统制经济和“日满经济一体化”政策的结果。为了使日本投资更为便利,1934年8月伪满公布了“关于公司资本”的敕令,允许直接使用日元在伪满内设立会社。在日本对伪满的投资中,重点是交通运输业,其次是工业,再次是金融商业。以1936年为例,当年投资总额为223亿日元,在交通运输业的投资额为143亿日元,占总额的641%,工业投资额为53亿日元,占239%,金融商业投资额为1亿多日元,占45%。满铁《满洲经济年报》(下),第104页。    
    与投资增长相适应,在东北的日本法人会社也逐年增加,到1936年时,日本法人会社达2500多家,实缴资本10亿多日元,比1931年分别增加878%和432%。《辽宁近代经济史》,第365页。    
    这样,日伪通过推行“日满经济一体化”政策,大规模向东北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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